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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0 生效日期: 2005-05-2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重庆直辖以来,我市村镇建设事业发展迅速,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是,随着村镇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村镇建设工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日趋突出,个别地方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小城镇建设和城镇化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长是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镇建设项目法人、居民和农民自建房房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个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长效工作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抓好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清查工作。一是对未依法取得审批的在建工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完善有关手续并依法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能复工修建。二是对依法审批的在建房屋工程,要逐一认真检查,凡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三是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后方可使用。各级政府要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工作到位,检查逗硬,做到集中清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依法处理与加强服务相结合,发现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结合。

  三、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体系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一级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确保村镇建设管理队伍稳定。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对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指导。要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建立起适应村镇建设量大、面广、点多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服务体系。

  四、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
  村镇建设工程用地选址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洪涝、山体滑坡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有严重环境污染或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等地域,严禁在此区域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进一步强化《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一书三证'和'一书一证'审批,严格工程设计、施工条件的审查,加强对规划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开工审查)的管理,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

  五、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公共建筑、居民(包括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房屋,以及其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统称限额以上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由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资质(选用标准设计图)、施工队伍资质、开工条件审查,地基和主体结构施工抽查,业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检查,业主(房主)竣工验收的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村镇建设规划范围内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坚持以服务为主、加强指导的原则,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

  六、建立村镇建设工程巡查报告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利用现有的监管资源,扩大管理工作覆盖面,建立起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村委会相结合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巡查的重点应放在建设程序、工程设计、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积极开展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活动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建房知识普及和普法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的工程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普及抗震防灾常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震防灾意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修订编制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并加强通用设计图和标准设计图集的推广应用工作,逐步引导乡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由传统结构型向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结构型转变。要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村镇建筑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以指导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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