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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孤岛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8 生效日期: 2005-05-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2005]27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三峡工程库区孤岛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办函规字(2005)40号)精神, 为了更好地控制在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孤岛处理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确保库区孤岛实物指标调查的准确性,减少国家、集体和个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规定,因三峡水库蓄水后失去生产生活条件形成的孤岛,应作为三峡工程淹没处理范围。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工作,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的统筹安排,为处理好孤岛有关问题创造良好条件。

  二、自2005年5月1日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库区孤岛范围内迁入人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孤岛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建工程暂时停建,后续事宜待长江水利委员会复核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后研究决定。

  三、我市库区纳入本次实物指标调查范围的孤岛数量和位置暂按长江水利委员会提供的初步统计结果掌握(见附件)。

  四、长江水利委员会在实物指标调查基础上编制的孤岛处理规划经国务院三峡办审定后,凡纳入搬迁或部分搬迁的孤岛,其搬迁区域内人口迁入和基本建设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其余未纳入搬迁的孤岛,按原有非淹没区规定办理。
二○○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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