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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确定我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 2003-12-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教育工作,保障农村中小学基本运转,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要求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皖政(2003)10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农村初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预算内生均拨款标准,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合理确定公用经费标准定额。
  农村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150元,农村初中年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205元。从2004年起,县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农村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危房改造和基本建设经费除外)拨款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10元,农村初中不低于15元。对财政特别困难、新增安排公用经费较多的个别县,需制定分步实施的方案,报经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准后,可逐步到位。

  二、做好公用经费支出的预算安排工作。各地要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坚持以杂费为主,财政预算内安排为辅的原则。县级财政按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杂费标准,对基本标准与杂费收入的差额部分,要在预算内予以安排。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依据所在地区、学校规模和以前年度公用经费支出情况,以校为单位予以调节。

  三、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监管。学校公用经费主要用于教学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危房改造和基建等方面开支。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的财务管理,确保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运转经费。省财政对重点山区县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各地要全部安排到农村初中和小学,并根据学校规模、办学条件和所在地区情况,区别对待,重点对边缘地区、规模小以及条件相对困难的学校予以倾斜。

  四、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将根据财力情况和杂费标准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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