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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与国家铁路接轨站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8 生效日期: 2002-11-18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办[2002]89号

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
  现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与国家铁路接轨站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铁路局接到本通知后,对管内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与国铁车站的接轨情况、技术设备和安全设施情况要立即进行调查、统计并建立台账。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技术设备,要全部纳入改造计划,限2003年6 月底前改造完。原则上接轨站的地面技术设备由所在铁路局负责安装,机车上的技术设备由机车所属单位负责安装。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与国家铁路接轨站安全管理办法为确保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列车和机车车辆进入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的安全,根据《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 年铁道部第5 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一、技术设备的基本要求
  1. 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与国铁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有隔开设备。新建车站应纳入设计。
  2. 合资、地方铁路与国铁车站接轨,其区间应装设自动闭塞或半自动闭塞设备。进站信号机外方需设置与国铁车站制式相一致的接近轨道电路和相应的机车信号地面设备。
  3. 专用铁道与国铁车站接轨,应设信号机防护。该信号机为进站信号机时,按上述第2 条规定办理;该信号机为调车信号机时,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灯光,调车信号机外方应设置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地面设备,接近轨道电路长度不小于400米。当调车信号显示白色灯光时,地面发送双黄码,机车速度不得超过25km/h;调车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时,地面发送红黄码,禁止机车进入。
  4. 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过轨作业机车均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装设机车信号、无线列车调度电话、自动停车装置或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安装无线列车调度电话需按规定办理设台手续。
  5.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过轨作业的机车、车辆和与国铁接轨站结合部的线路、通信、信号、供电等设备的质量,均应达到铁道部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行车组织与管理工作
  1. 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接发列车作业标准》、《调车作业标准》、《车机联控标准》及《站细》有关规定。
  2.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时(专用车场作业除外),必须服从车站值班员的领导和统一指挥。
  国铁接轨站与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应建立健全进出车站作业计划的联系、核对和确认制度。
  3.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列车和调车车列进入国铁接轨站,必须接入有隔开设备的线路;无隔开设备时,应接入与正线、到发线有平行进路的线路,其接车线延续进路上的防护道岔必须开通平行进路。对未纳入联锁或联锁不能控制的防护道岔,应明确责任岗位,确保道岔位置正确。
  无隔开设备和与正线、到发线无平行进路的车站,在正线、到发线接发列车的同时,禁止接入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列车和调车车列。
  4. 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机车在接轨站的调车作业,应在《站细》规定的作业区域内进行。
  特殊情况下,确需在站内其他线路上作业时,应按越区转场作业办理。原则上不得进行穿越、占用正线的调车作业。
  5.设有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专用车场的接轨站,国铁车场与专用车场应从设备上隔开,场间交换作业要严格执行联系、签认制度。
  6.接轨站原则上不得使用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机车担当本站的调车作业。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时,应在铁路分局运输部门备案。作业中应由车站调车人员负责指挥,无论作业钩数多少均需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在中间站应使用带示意图的调车通知单,并应使用平面调车灯显设备。
  7. 接轨站交接线(场)停留的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车辆(车列),必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防溜工作及防溜工具的提供应在《站细》内明确规定。车站要加强交接线(场)车列(车辆)的防溜工作的监督管理。
  8. 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机车乘务员必须持有铁道部运输局统一印制的机车驾驶证、副司机证。其机车司机晋升考试,考核、年鉴等工作由所在地铁路局机务处负责,机车驾驶证由铁道部核准签发。原则上不再晋升新的蒸汽机车司机,因特殊情况需晋升时,由铁道部指定乘务员培训考试地点,并加强监督。
  9.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机车过轨运行及回送时,必须由驻厂、驻段机车验收室会同技术部门按回送机车技术要求检查机车(包括检查各种技术文件),同时对该车的司乘人员进行回送的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包括通过电汽化区段的安全考试),确定机车技术状态符合标准、司乘人员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出具技术鉴定证书。机车所属单位向国铁接轨站办理过轨运行、托运手续时,须出示相关文件及机车乘务人员的证件。新型机车须出示该机车的动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10.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机车回送时,机车司机室外应悬挂写有发送年、月、日,到达处所、机车重量和限制速度的标牌。机车回送状态书由回送人员携带并交给到达单位。
  11. 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机车经国铁线路担当工作运行时,须委托担当该区段牵引任务的机务段承担过轨运行的带道工作,具体要求按《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三、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1.铁路局、铁路分局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办法要求设置的技术设备及质量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凡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一律不准办理过轨作业。
  2.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运输部门对接轨站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在与过轨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时,要明确各自在运输生产、行车安全等方面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机务和车务部门要对过轨路外机车乘务员的驾驶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无证驾驶或所持驾驶证与准驾机型不符以及未进行年检的,严禁其进入国铁线路作业。
  4. 铁路局、铁路分局业务主管部门要掌握管内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机车在接轨站进行调车作业的情况,并定期进行安全分析。对安全无可靠保证的,禁止其作业。
  5.国铁接轨站应加强作业安全管理,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站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纳入《站细》;对结合部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便及时解决。
  6.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合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机车在国铁接轨站的作业和安全管理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铁道部
20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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