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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4 生效日期: 2006-08-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深交[2006]442号

为加强我市绿色出租小汽车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服务,根据《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月4日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绿色出租小汽车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服务,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根据《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量化评价,是指根据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情况,对企业的基本条件、经营机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按年度进行量化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评价企业和经营权延期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负责量化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量化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量化评价的具体指标及计算办法,按照本办法附件《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规范》)和《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局设立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由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评价委员会主要负责企业量化评价的评审及等次确定等工作。


    第六条   设立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负责企业量化评价的组织、协调、相关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制定、初审及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评价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   量化评价应当按照企业自评、初审、公示及等次确定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量化评价应当按照《评价规范》的量化指标计算分值,确定考评结果,分值≥90分的为优秀,分值≥80分的为良好,分值≥60分的为合格,分值<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评价规范》的量化指标自行评价,并将自评结果和以下资料报送办公室:
  (一)《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停车场、营运场地《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七)相关管理制度;
  (八)经营负责人和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简历和任职文件;
  (九)交通违章、事故,服务违章、投诉统计资料;
  (十)附加分依据证明;
  (十一)企业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办公室收到企业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制定具体的初审方案报送评价委员会审定后,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初审方案的安排开展初审工作。
  初审过程中,办公室可以派员到相关企业核实有关情况,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初审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向评价委员会提交《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当由有关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评价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自评、办公室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结果。
  办公室将评价委员会确定的评价结果在市交通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的,办公室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局审定。
  相关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局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评价。是否重新评价由市交通局决定。决定不予重新评价的,市交通局应当书面向相关企业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填写《申请表》和提供材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不接受现场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市交通局可以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降低其评价等次。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评价规范》和《计算方法》由市交通局另行制定,作为本办法附件,与本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规范
指标分类 指标代码 分值 指标项目 指标标准
基本条件 0.1* 停车场 性质 自有或租借(须有1年以上租赁合同)
面积(平方米/辆) ≥13
0.2* 经营场地面积(平方米/人) ≥15
0.3* 管理制度 符合规定
0.4* 管理机构 符合规定
0.5* 企业稳定 经营管理正常,企业内部没有引发任何重大员工纠纷案件
经营机制 1.1* 签订劳动合同 符合规定
1.2* 签订员工服务合同 符合规定
1.3* 合同备案 符合规定
1.4* 合同一年一签制 符合规定
1.5* 承担税费 符合规定
经营管理 2.1 5 车辆查验到检率(%) ≥98,5分;≥90,3分;≥80,2分
2.2 5 车辆查验合格率(%) ≥98,5分;≥90,3分;≥80,2分
2.3 6 车辆查验优秀率(%) ≥80,6分;≥70,4分;≥60,2分
2.4 4 维修能力 自有一类维修企业,4分;自有二类维修企业或签订定点维修合同,2分;自修,1分
2.5 8 管理人员大/中专学历比例(%) ≥20/90,8分;≥10/80,5分;≥5/70,2分
2.6 10 企业内部评价满意度(%) ≥80,10分;≥60,5分;≥50,3分
服务质量 3.1 8 交通违章率(%) ≤平均值,8分;≤5个百分点,3分;≥6个百分点,1分
3.2 10 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责任折合) 没有,10分;≥0,3分;≥0.25,2分;≥0.5,1分,按宗累计
3.3 8 营运投诉率(%) ≤平均值,8分;≤5个百分点,3分;≥6个百分点,1分
3.4 10 营运违章率(%) ≤平均值,10分;≤5个百分点,3分;≥6个百分点,1分
3.5 10 有理投诉率(%) ≤平均值,10分;≤5个百分点,3分;≥6个百分点,1分
3.6 10 车容车况检查合格率(%) ≥95,10分;≥90,6分;≥80,3分
3.7 6 星级驾驶员比例(%) ≥10,6分;≥5,3分;≥1,1分
总计 100
附加分 加分项目 2 上级部门表彰 市级管理部门或政府,1分;省级,1.5分;国家级,2分
0.5 新闻媒体表扬 市级,0.1分;省级,0.3分;国家级,0.5分
0.3 GPS平台,电召服务 按项累计
0.5 计算机应用,企业上网 按项累计
减分项目 3 停车场面积 <10平方米/辆
3 经营场地面积 <15平方米/人
2 合同纠纷等 按次累计
5 企业乱收费 按项累计
10 经营机制 按项累计
2 上级部门批评 市级管理部门或政府,1分;省级,1.5分;国家级,2分
1 新闻媒体曝光 市级,0.2分;省级,0.3分;国家级,1分
1 不配合调查 按次累计
1 不按规定上报材料、报表 按次累计
2 不配合维护营运秩序 按次累计
2 口岸区域违章情况 按次累计
备注 1.带*为企业基本条件。 2.加分最高20分,减分不设限制。
附件2: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计算方法
   一、计算周期、范围
   (一)周期:第一年度12月1日至第二年度11月30日。
   (二)范围:只限于本公司
   二、基本条件指标
   (一)营运车辆数(单位:辆)。考核统一按300辆。
   (二)车均停车场面积(单位:平方米/辆)。考核车均停车场面积的最小值。
   车均停车场面积=停车场面积÷300。
   (三)人均经营地面积(单位:平方米/人)。考核人均经营场地面积的最小值。
   人均经营场地面积=经营场地面积÷管理人员数。
   (四)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管理制度,且做到有文本、有公示、有落实、有效果,形成的有关记录、总结、计划等材料应当及时存档备案。
   1.营运管理制度
   有车辆营运服务标准和驾驶员行为规范,有车辆营运情况和服务质量监督记录。
   2.财务统计制度
   定期向司机公布企业收费项目,制作企业财务报表;定期采集原始营运数据并做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3.安全管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教育工作。
   (2)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安全奖励规定。
   4.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有车辆维修、保养、检测记录;实施回场检制度,每车每月不少于2次;有车辆安全技术档案。
   5.24小时值班制度
   电话随时畅通、有值班记录;能及时处理和报告重大事件;提供投诉、遗物报失受理等服务,并按照登记、核实、处理、答复的程序办理,15日内办结;节假日值班、协助维护场站营运秩序等安排要报管理部门备案。
   6.学习制度
   (1)有专人负责员工学习的计划、组织工作。
   (2)每月安全、业务和政治学习不少于2次,有考勤记录,员工出勤率达90%以上;学习有内容和记录。
   7.人事制度
   有用人计划、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
   8.职工工会、党团组织制度
   有产生办法和运作制度。
   9.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劳动纠纷处理工作。
   (2)有劳动纠纷处理程序。
   (五)管理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基本管理制度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确保公司对绿色出租小汽车实施直接经营管理,要求如下:
   1.具备营运管理、财务统计、安全管理、行政管理等4个基本管理机构。
   2.各机构要挂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
   3.各机构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
   (六)企业稳定
   重大群体纠纷事件是指:
   1.由企业责任引起,有5人以上集体到市主管部门或市、区信访部门上访的。
   2.聚集5人以上,影响企业正常运作或在公共场所停驶、慢驶、游行示威、阻碍交通、影响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等。
   三、经营机制指标
   经营绿色出租小汽车业务须采用直接经营模式,包括:
   (一)与驾驶员签订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定的劳动用工合同。
   (二)与驾驶员签订市交通局统一印制示范文本的员工服务合同。
   (三)员工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企业应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员工服务合同中规定承担的各种税费。
   四、经营管理指标
   (一)车辆查验到检率(单位:%,分值:5分)
   车辆查验到检率=车辆查验首检车次数÷应检车次数×100%
   (二)车辆查验合格率(单位:%,分值:5分)
   车辆查验合格率=车辆查验首检合格车次数÷应检车次数×100%
   (三)车辆查验优秀率(单位:%,分值:6分)
   车辆查验优秀率=车辆查验首检优秀车次数÷应检车次数×100%
   (四)维修能力(分值:4分)
   维修企业分为一、二类,其中:
   (1)一类(汽车大修和总成大修类),可以进行整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各级维护及汽车小修。
   (2)二类(汽车维护类),可以进行汽车维护和汽车小修。
   (五)管理人员大/中专学历比例(单位:%,分值:8分)
   考核管理人员的学历组成。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用大专学历或中、高级技术职称进行考核,管理人员整体用中专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进行考核。
   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大专比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高级技术职称的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数÷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总数×100%
   管理人员中专比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数÷管理人员总数×100%
   (六)企业内部评价满意度(单位:%,分值:10分)
   考核员工对企业的评价。采取随机调查的方法,每次随机抽取5%。
   企业内部评价满意度=满意评价个次数÷评价总个次数×100%
   五、服务质量指标
   (一)交通违章率(单位:%,分值:8分)
   交通违章率=交通违章次数÷300×100%
   交通违章次数以市公安交警部门的统计为准。
   (二)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单位:责任折合,分值:10分)
   考核企业安全行车的情况
   交通责任事故责任划分以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书为准,责任折合按:全责:1,主责:0.75,同责:0.5,次责:0.25,无责:0。
   (三)营运投诉率(单位:%,分值:8分)
   营运投诉率=营运投诉次数÷300×100%
   营运投诉次数以市运管部门统计为准
   (四)营运违章率(单位:%,分值:10分)
   营运违章率=营运违章次数÷300×100%
   营运违章次数以市运管部门统计为准
   (五)有理投诉率(单位:%,分值:10分)
   有理投诉率=有理投诉次数÷300×100%
   (六)车容车况检查合格率(单位:%,分值:10分)
   随机抽取所属车辆的10%进行调查,查验标准按照《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车容卫生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合格率=检查合格车数÷参加检查车数×100%
   (七)星级驾驶员比例(单位:%,分值:6分)
   考核驾驶员通过服务星级评定的情况
   星级驾驶员比例=星级驾驶员人数÷驾驶员总人数×100%
   六、附加分说明
   (一)GPS包括:卫星定位系统、移动通信系统、数据传输系统、视频交通管理系统、报警系统、网络服务系统、用户管理系统、车载设备、电子地图等。
   电召服务包括:呼叫中心、网络设备、投影设备、GPS终端等。
   (二)计算机应用包括:企业的营运调度、安全维护、投诉处理、治安案件、结算管理等业务使用计算机。
   企业上网包括:与分局业务网上传输等。
   (三)企业乱收费是指超越员工服务合同中设定的有关税费项目,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四)对于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企业应当派人配合并提供有关台帐资料。
   (五)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维护营运秩序,参加联合整治大行动和节、假日场站值班工作。
   (六)在口岸区域驾驶员应遵章守法,文明、优质服务,在机场、码头不议价、不拒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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