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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深圳保监局关于深圳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9 生效日期: 2006-06-29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保监局
发布文号:
市各保险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贯彻中央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切实推动深圳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64号)、《关于保险业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6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深圳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相关工作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抓好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两个《实施意见》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实施意见》是保监会依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保险业实际,在认真调研和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实施意见》对自查自纠工作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自查自纠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所需做的工作环节。各公司要在认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仔细研究消化,制定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实施办法,将保监会的要求进一步具体细化。按照保监会的要求,抓好动员部署、对照检查、纠正处理、落实整改、总结验收五个工作环节,并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二、切实做好情况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根据《实施意见》和深圳市有关文件的精神,各公司要对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填报相关工作报表、提交相应的总结报告,具体内容和时限要求如下:
  

序号

上报报表或报告

时间要求

1

《自查自纠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1 )

6 30 日前

2

《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实施方案》

6 30 日前

3

《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8 31 日前

4

《自查自纠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报告》

11 28 日前

5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结报告》

11 28 日前


  请各公司高度重视此项报表和报告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报,对报送内容和报送数据要进行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上述所有报表及报告,请各公司务必在规定的日期前将加盖公章签名的原件(或公司正式红头文件原件)交至深圳保监局人事教育处明霞,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发至邮箱:mingxia123456@hotmail.com
  联系电话:82474586   传真:82474519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08号农业银行大厦20楼
  三、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为一项新的专项工作,在治理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很多新的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有一种勇于探索的精神,去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各公司要在紧密结合实际,学好、用好、执行好中央和保监会政策的基础上,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的问题,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对新问题、新现象,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特点、规律和方法等的研究,做到在内容上突出重点,在方法上有新亮点,在结合实际上有自己的特点,把深圳保险业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做好、做扎实、作出特色。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深圳市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可能存在商业贿赂的手段和形式

公司确定的职能部门

重点自查岗位

所涉及的环节及相关人员

可能存在的问题


              2、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治贿办[2006]4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治贿办[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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