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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9 生效日期: 2006-05-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粤府法[2006]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工作。省政府决定省法制办会同省经贸委具体负责组织对我省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清理工作。为了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联 系 人:曾远清(省法制办)    谢 斌(省经贸委)
  联系电话:020-83135265        020-83135989
  传  真:020-83132514        020-83133247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重点及原则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附后)文件的要求进行清理。同时,按照“谁发文,谁第一手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
  二、工作分工
  (一)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由起草单位向省法制办报送清理意见,省法制办负责清理。
  (二)省政府和省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清理。
  (三)省法制办会同省经贸委负责组织省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的清理工作;汇总全省清理工作结果;根据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成立联合督察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四)省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清理,具体的清理任务是:
  1、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要求填报《清理情况表》(见国法(2006)12号附件);
  2、将经本单位领导审查通过的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按照要求报送省法制办和省经贸委;
  3、涉及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向省法制办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4、涉及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需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将处理结果报省法制办;
  5、涉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报省法制办备案。
  (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清理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还要同时对其制定的规章进行清理。
  三、清理工作的步骤
  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2006年5月至2006年8月底,为全面清理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汇总本地区、所属各部门的清理结果,省政府各部门汇总本单位的清理结果,以及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报省法制办和省经贸委。
  第二阶段,自2006年9月至10月底,省法制办会同省经贸委,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贯彻《若干意见》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清理工作责任人,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工作。要根据全省清理工作的统一安排,制定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方案,并适当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力以赴,按时、高质完成清理任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在6月30日前,将本单位清理工作方案和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省法制办。
  (二)加强沟通指导,保证全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法制办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三)加强宣传,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联系电话和联系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附件:《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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