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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成品油价格调整后运价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4 生效日期: 2006-05-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6]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解决成品油与原油价格倒挂的矛盾,理顺成品油价格关系,保证国内成品油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于5月24日再次提高成品油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注意油价连续上调所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和省去年以来出台的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运价管理工作,化解油价上涨给交通运输行业带来的压力,疏缓价格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解油运价格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价格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加强运价监测,密切注意油价上涨对当地运输行业(特别是客运企业)营运带来的影响,及时了解和收集运输经营企业和经营者的要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反映,并适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化解油运价格矛盾。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工作。
  (一)加大清理整顿对出租汽车各类收费的工作力度,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收费要严格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合同保证金、综合服务管理费标准,严禁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强制收取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料费等费用,防止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通过清理整顿,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费用水平要有所下降。
  (二)按规定适时开征燃油附加,已开征燃油附加但开征标准不足以消化油价上涨因素的,可适当提高燃油附加的开征标准。
  (三)各地要给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严格按照《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适时依法调整出租汽车运价。
 
  三、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价格监管,对油价上涨增加的营运成本,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四、公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运价调整化解油价上涨的营运压力。今后是否通过调整公路客运基价应对油价上涨,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油价上涨幅度和全省公路客运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作出决定。

  五、加强水路客运价格监控。水路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油价上涨的关键时期,要加强对所在地水路客运价格的监控,及时了解水路客运票价的变化情况,督促水路客运企业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调整和公布运价。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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