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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国行业协会成就汇报展览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8-16
发布部门: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民函[2004]196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的转移,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社会公平竞争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行业协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为了全面展示我国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的工作业绩,宣传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激励我国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我国行业协会的社会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行业协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发挥更大作用,配合2004年民政部开展的先进社会团体表彰活动,决定于2004年12月举办首届“全国行业协会成就汇报展览会”(以下简称“汇报展”)。现将汇报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汇报展的主题:展示促进 发展 成就

  二、汇报展的组织领导
  汇报展由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国资委共同主办。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保监会、粮食局、测绘局、中医药局、中国科协、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各省级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协办,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承办。
  为保证展览工作顺利进行,汇报展成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组成,组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主办单位部级领导担任。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民政部,秘书长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秘书长三名,分别由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和国资委的司(局)级领导担任。秘书处内设展会办公室、业务洽谈部、财务部和会务部,负责展会筹备和展期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汇报展的组展办法与要求
  1.入选参展协会的资格和条件
  凡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均有被推荐参展资格。为使参展行业协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除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立的行业协会外,相关的各种专业和技术类社团也可以参加。
  参展协会必须是改革开放以来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就或有突出成果的各类行业协会。受到2004年民政部表彰的先进行业协会或专业技术类社团可优先参展。
  2.参展名额分配与组团
  为保证汇报展的质量,参展名额实行限额分配(名额分配见附件2)。全国性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组委会支持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大的行业组织单独组团参展;地方性行业协会由各省级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组团参展。
  3.参展要求
  ⑴举办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成就汇报展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次,是一次规模空前的行业协会的盛会。汇报展对于行业协会的长远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单位特别是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地民政厅(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汇报展的各项工作。
  ⑵要坚持公平和择优的原则推荐参展协会,切实把成绩突出、能够展示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的有代表性的社团选送参展,达到向社会宣传行业协会和激励我国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目的。同时,名额分配要照顾到各个层次和种类的社团。
  ⑶精心策划、加强指导,做好布展工作。展览内容要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真实可信、积极向上,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感召力。布展方式要有创新,鼓励各参展协会学习国内外展览活动的先进经验和技术,采取形式多样的展览方式,除了实物、模型、视像、图片、文字介绍等传统手段外,提倡使用高科技手段全方位展示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及成就,使展览生动、充实、感人。

  四、申请参展办法
  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省级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组织报名,于2004年9月15日前将参展申报表(附件3) 报组委会秘书处展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政编码:100721
  电话:(010)85203779
  传真:(010)85203775
  电子信箱:glmf@mca.gov.cn
  联 系 人:马静、张成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全国行业协会成就汇报展览会参展说明
一、举办地点、时间
汇报展定于2004年12月7日-12月11日在北京展览馆(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35号)举办,全展期共五天。其中:布展12月7、8日,展出12月9、10、11日,撤展12月11日16:00后。
二、参展办法
1.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省级民政厅(局)按规定时间统一将参展社会团体名单报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参展单位将参展申报表(附件3)填写清楚,传真或邮寄到展会办公室。
2.展会办公室按收到参展申报表之顺序、报名单位类别及参展面积安排相应的展位,并与参展单位签定“参展合同书”。
3.按照“参展合同书”约定期限及方式,将参展款项汇至汇报展指定账户,逾期不保留展位;展会财务部收到参展款后,通知参展单位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参展证件。
4.为保证展会的严肃性和整体形象,未经展会秘书处同意,参展单位不得私自将自己的展台转租给其他单位,展会秘书处保留与参展单位协商调整展台位置的权利。
三、展会宣传
1.组织参观活动:邀请领导、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记者参观本次汇报展。
2.组织专场新闻发布会,通过各大新闻媒体对展会和参展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3.统一编辑汇报展会刊,免费提供参展单位简介(300字以内)。
四、展位形式与收费标准
1.标准展位:3m×3m的国际标准展间,费用:5500元/个/展期。
*标准展间包括三面白色铝合金喷塑围板、一块中英文楣板、一块9m2地毯,两只日光灯、一个220V/5A插座、一张展桌、两把折椅。
*租用两个以上连通展台需拆除中间隔板或边缘展位需拆除侧板的请在《参展申报表》中注明。
*标准展位凡属角位的,租金上浮10%-15%。
2.展览光地:参展单位自主确定规格、面积,自行进行展位设计、施工的展览空地,费用:530元/平方米/展期。
*展览光地起租面积为36m2 ,大会只提供原建筑结构上的照明、空调的使用。
*参展单位可自行设计,也可委托大会推荐主场装修商设计施工,工程费用另议。
五、参展业务洽谈
参展单位需咨询和办理展览的具体事项可直接与业务洽谈部联系。
联系 人:宋立新、杜海峰、肖青
联系电话:(010)62869870/9871/9872/9873
传真:(010)62865809/62886399
电子信箱:greatevent@china.com
附件2:全国行业协会成就汇报展览会名额分配表
(一) 全国性社团
发展改革委6  国资委150
教育部10  税务总局1
科技部 4  工商总局2
国防科工委4  质检总局8
国家民委3  环保总局1
公安部 1  民航总局1
民政部 3  广电总局5
司法部 2  新闻出版总署1
财政部2  体育总局5
人事部 2  林业局6
劳动保障部2  食品药品监管局2
国土资源部 2  知识产权局1
建设部 15  旅游局2
铁道部 3  银监会2
交通部 8  证监会2
信息产业部15  保监会1
水利部 5  粮食局1
农业部 16  测绘局1
商务部 2  文物局 2
文化部 5  中医药局3
卫生部 8  中国科协6
供销合作总社 6
(二)地方社团
北京市 20  广东省20
天津市15  广西壮族自治区5
河北省10  海南省 5
山西省5  重庆市15
内蒙古自治区2  四川省15
辽宁省 10  贵州省5
吉林省10  云南省5
黑龙江省10  西藏自治区2
上海市20  陕西省5
江苏省20  甘肃省5
浙江省20  青海省2
安徽省10  宁夏回族自治区2
福建省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
江西省10  大连市5
山东省20  宁波市5
河南省10  厦门市5
湖北省15  青岛市5
湖南省15  深圳市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
附件3:全国行业协会成就汇报展览会参展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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