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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给予警告处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0 生效日期: 2003-07-3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你院在处理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于2003年5月份所发生的三起由外电网故障导致的非计划停堆运行事件过程中,未经我局批准擅自改变外电源供电方式,在只有一路外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运行反应堆,这一行为违反了经我局批准的高通量工程试验堆运行限值和条件,违反了我国核安全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核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此违规行为给予你院警告处罚,同时要求你院做好如下工作:   1、鉴于目前高通量工程试验堆的外电源供电系统已发生较大变化,与安全分析报告中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你院应重新评价,对其供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将评价报告于2003年10月31日之前报我局。
  2、加强内部管理,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联络渠道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运行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和经验反馈,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3、加强对运行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在处理运行事件时严格遵守反应堆运行限值和条件,遵守核安全法规要求。
  4、从该事件中充分吸取教训,提高全员的核安全文化素养,确保反应堆的运行安全。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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