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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1 生效日期: 2004-08-11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资厅发改革[2004]3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精神,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加强指导,拟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情况的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本次统计范围包括北京重庆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甘肃14个省、自治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省会城市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

  二、统计方式
  本次统计以问卷和表格的方式进行。
  (一)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以下简称省级国资委)将本通知及其附件转发所出资企业和省会城市国资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国资机构)。请市级国资机构将本通知及其附件转发所监管企业。
  (二)凡改制、重组的所出资企业和所监管企业要填写《企业改制统计问卷》(附件1)和《企业重组统计问卷》(附件2),一式两份,分别报本级国资机构和国务院国资委。
  (三)所出资企业和所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的集团性公司或资产管理、投资、控股公司(指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超过4户的企业,以下称母公司)负责将附件1、2转发给已改制重组的下属子企业填写,并负责收齐后统一报出。在此基础上,母公司填写《母公司所属子企业改制重组情况汇总表》(附件3)。附件1~3均一式两份,分别报本级国资机构和国务院国资委。
  (四)省、市级国资机构成立前原省、市属国有企业中,或母公司下属子企业中,凡因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企业关闭、破产、解散的,由本级国资机构或母公司负责组织填写附件1、2,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五)请省、市级国资机构分别汇总附件1、2有关情况,并填写《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国务院国资委。
  (六)请各填表单位在填写问卷纸制版的同时,于9月15日前登陆金蝶公司网站(本次统计工作合作单位)填写问卷电子版。网址:www.kingdee.com;登陆密码:KD088MS06。

  三、时间安排
  请各有关企业于今年9月15日前将填好的附件1~3分别报本级国资机构和国务院国资委。
  请省、市级国资机构于今年9月底前将附件4报国务院国资委。

  四、工作要求
  (一)省、市级国资机构要重视本次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项工作要落实到人,及时向有关企业转发通知,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情况统计工作,并切实做好上报各附件的督促工作。
  (二)各有关企业要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搜集有关资料,详细核实各项数据,如实填写各附件。附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核实后签名,并加盖企业印章。
  邮寄附件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政编码:100053;收件人: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统计工作组。
  联系人:张贞民 蒋炳荣
  联系电话:010—63193082 63193041

附件:1.企业改制统计问卷
     2.企业重组统计问卷
     3.母公司所属子企业改制重组情况汇总表
    4.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情况汇总表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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