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办[200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广东分署,海关总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自2003年7月21日起,启用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新版进口批准证书(样本附后),国家环保总局不再签发旧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此前签发的旧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可在有效期内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按原规定继续使用。2004年1月1日起旧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一律作废,海关不再接受申报。
标有“自动进口许可”字样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仍按原规定签发、使用。
在有效期内并有余额的旧版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持证单位可于2003年12月1-31日凭原证书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换领新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批准证书。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A楼1006房间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
邮编:100029
电话:84637722转2316,84636376
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自行将有关内容对外公告。
特此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批准证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