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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监管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8 生效日期: 2002-10-18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城[2002]2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深圳市水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2号)要求,根据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城市安全供水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城市水务管理体制的批示精神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55号)的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全面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检查与监督,对不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等方面要求的供水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过整改后仍不能安全供水的企业,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二、要按照建设部令第67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监测工作,加快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建设步伐,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管。要督促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加强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监测工作,推广水质在线仪表的应用,提高供水水质的监测水平和出现异常结果的反应及处理能力。

  三、要在近期内组织有关单位对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净(配)水厂、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公用水站等城市供水设施进行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严格禁止一切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水质的活动和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对占压城市供水设施的违章建筑和私自连接的供水管线,要坚决予以拆除。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和落实高位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供水管理制度。要加强对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单位或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和安全供水。要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厂区巡视和生产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水厂开放式生产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企业内部使用的有毒化学药剂、药品,要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防止流失。

  五、要建立和完善对城市供水水质重大突出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制定好城市供水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求援工作机制,并按照应对预案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在异常情况下安全供水。要加强宣传,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和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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