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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0 生效日期: 2003-10-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府办[2003]9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战略,指导、帮助企业争创安徽名牌和中国名牌,增强我市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企业加强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0]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名牌产品培育工作是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从源头抓质量”、扶持优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名牌产品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地方和行业推荐相结合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负责编制年度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并组织培育名牌产品的推荐、审核、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培育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相关政策,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新产品须经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二)企业领导重视质量工作,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制订质量发展规划,企业质量责任制度健全,质量与分配、奖惩挂钩,严格执行质量否决权;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000一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第三方认证,且不断改进质量;
  (四)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工作,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建立企业标准、计量检测、质量管理三大体系;
  (五)产品必须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优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凡列入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双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
  (六)企业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年内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产品质量得到社会公认;
  (七)产品的质量检验手段完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保证能力;
  (八)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
  (九)重视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把企业质量信誉、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形象建设作为培育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作程序



    第六条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申报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申报表》,经有关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初审,出具证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预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到企业现场对质量管理状况,生产条件、设备工艺、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进行考察确认,形成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选择确定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有发展潜力的产品,列入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企业情况,组织相关的行业、技术机构和中介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育工作,为企业提供跟踪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条   淮南市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未列入当年名牌产品培育计划的产品,不受理申报当年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四章 奖励与监督



    第十一条   对列入名牌产品培育计划的企业和产品,各部门将及时通报各类质量信息,优先安排参加各级组织的企业和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向全市公布,并颁发“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证书。


    第十二条   “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可进行广告宣传,但必须注明所获称号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   对于经过培育获得“安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将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有效期内的“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质量问题的,撤销其称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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