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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学校代收保险费等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8 生效日期: 2003-03-28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3]111号
  汉沽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中小学校代收保险费等教育收费政策界限的请示》(汉价(2003)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参加保险应由学生家长本着自愿的原则,直接与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为学生代办保险业务,也不得代收保险费,严禁利用代收代办保险等名目搭车收费或牟取利益。
  二、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基础教育学杂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津价费(2002)385号)规定,为了减轻农村居民的负担,对城镇和农村学校的划分范围不作调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城镇地区学校是指市内六区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学校。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学校为农村地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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