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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减负办关于我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7 生效日期: 2003-03-07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3]23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减负办《关于我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和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在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上下功夫,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投资环境,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针对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我市针对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收费过高的要降低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的要清理合并。各种摊派一律取消。在清理的基础上,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全市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
  1.对我市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收费站,要一律撤消,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1)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更位置的收费站;
  (2)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3)已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或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
  (4)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等捆绑,违规增设的收费站;
  (5)虽属于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但尚未建成即先收费的收费站;
  (6)不符合国家关于收费公路或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规定的收费站;
  (7)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消的收费站。
  严禁将上述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撤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
  2.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
  3.对符合保留条件的收费站,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
  4.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对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
  (三)严格执行向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收费站、稽查站和检查站点的审批管理制度。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期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
  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收费站、稽查站和检查站点须依法进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我市与其他省市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同一条路线上的我市与其他省市交界处的收费站只能联合设置一个,收费按比例分成。交通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在燃油税出台前暂予保留。交通部门为实施正常的路政管理和运输市场管理工作,需要上路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道路站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市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或收费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格整顿多头管理、乱发证照、乱收费、重复检测、重复收费等问题。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对机动车辆收费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建立健全车辆收费和收费站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认真整顿、规范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收费过高的要坚决降低收费标准。任何部门、区县和单位不得将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擅自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巧立名目强行服务收费。
  (五)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必须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将这部分资金分别专项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
  (六)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中力量整顿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问题,同时加强对车辆生产和维修厂家的管理和指导,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违章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

  三、组织机构和实施步骤
  为开展好这项工作,组成由市减负办牵头,纠风办、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和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参加的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组(简称市专项工作组),在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国家部署和市政府要求,对全市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统一指导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按照国减负[2002]11号文件要求,我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整顿道路站点、组织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清理不符合规定、标准过高和重复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整顿、规范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杜绝巧立名目强行服务收费行为,收费过高的要坚决降低标准。对各种摊派一律取消。
  市财政局、物价局要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逐项重新清理、审核,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过高的要坚决降低标准,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市财政局要对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项目重新审核。市物价局要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进行整顿、规范。以上清理、审核、整顿结果要于2003年3月15日前报市减负办,经市专项工作组确认,由市财政局、物价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取消项目和保留收费项目目录。凡在公布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这项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务必于2003年3月底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
  各有关部门、区县要对本部门、本地区管辖的道路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撤消收费期限已过、经营期满等不符合规定的道路收费站,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
  市专项工作组负责全市道路站点清理整顿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市政局、市水利局、海河下游局和市开发区、塘沽区、东丽区、静海县等涉及道路收费站的部门、区县,对所属收费站要认真开展自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并于2003年3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和清理意见上报市减负办。市物价局要按照清理整顿要求,重新逐项审核各收费站的设立依据和收费标准,制定撤并收费站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清理整顿方案,经市专项工作组确认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减负办。各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我市贷款道路车辆通行费改革实施方案工作,确保按全市治理整顿总体工作要求如期完成。
  市政、交通、公安、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区县要于2003年3月底前完成对所属稽查站、检查站点的自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结果及清理后的站点目录报市减负办。市专项工作组将以上重新审批、规范的所有道路站点目录,以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名义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实行集中公告,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撤消。市物价局要及时取消已撤消收费站的《收费许可证》,对重新审批的收费站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各保留的站点均要公布市政府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这一阶段工作要于2003年5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验收阶段。
  由专项工作组组织开展全市涉及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和道路站点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通过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对我市的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向机动车辆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是否已全部取消,必须撤消的收费站是否已撤消,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应该处理的案件是否已处理,企业负担是否减轻。
  各有关部门、区县要在2003年7月底前,对照以上检查验收内容进行自查验收,并将自查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市减负办。市专项工作组于2003年8月起开展全市涉及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和道路站点的检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报告。这一阶段工作于2003年11月底前完成。
  在确保如期完成以上三个阶段工作的同时,抓紧研究有效的治本手段和措施,深化治理成果。市专项工作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对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办法,研究制定从源头治理整顿多头管理、乱发证照、乱收费、乱罚款、重复检测、重复收费和车辆违章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的有效措施,加强对车辆生产和维修厂家的管理和指导,严肃查处“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行为。

  四、落实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专项工作组要积极开展工作,认真负起责任,坚决完成任务。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把治理整顿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各有关部门、区县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建立责任制度,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做到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检查,切实在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上狠下功夫。各级领导要真抓实干,敢于碰硬,深入到基层企业,了解真实情况,倾听群众意见,及时解决好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对工作成效好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违法违规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把治理整顿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区县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市专项工作组要定期检查督促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组织力量对重点部门、区县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通过报纸等媒体,将市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以及天津企业减负网网址集中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和企业监督。各有关部门、区县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举报案件和处理结果报市减负办。同时要结合行风评议、执法监察、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群众和企业举报等各种社会监督,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
  (三)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企业减负网站和企业减负信息等渠道,突出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方针政策,宣传我市治理整顿工作取得的成果,宣传各部门、区县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对违反国家规定、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天津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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