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铁运[2002]77号
各铁路局:
为加强提速客车检修的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提速客车的检修质量,确保提速客车的安全运行,现印发《关于加强提速客车检修的三十条规定》(以下简称“三十条规定”),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1、各铁路局要组织从事提速客车检修、运用及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按照“三十条规定”的要求,完善加强提速客车检修的各项基础工作。
2、各铁路局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三十条规定”的推进计划,并将计划于2002年11月15日前报部。各铁路局要根据推进计划对承担提速客车检修单位的落实情况逐一进行验收2003年7月底前将验收结果报部。部将检查组织落实情况。
3、对检修工艺和检修装备进行完善时,各铁路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步骤,对其他要求落实的都要制定出细化措施。除检修装备中构架、摇枕和弹簧托梁喷(抛)丸设备可于2003年12月底前完成外,其余各项要求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对到期没有达到“三十条规定”要求的单位,暂停其提速客车检修资格。
4、各铁路局在完善工艺和装备时,必须安排好日常修车生产,确保客车检修质量。
铁道部
20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