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县城电网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8 生效日期: 2003-09-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3]255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县城电网居民“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请示》(皖电农[2003]155号)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县城电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计基础[2003]346号)中“改造投资中未含居民进户线和电表改造资金的可由居民适当负担”的规定,为做好县城电网改造工作,规范收费行为,现核定我省县城电网改造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县城电网改造中,供电企业可向居民用户收取的改造费用,含电能表的改造费用为每户340元,不含电能表的改造费用为每户270元,上述费用均含校表费。
  二、居民电能表由供电企业统一检验、统一安装。凡符合安全要求、质量合格的电能表,供电企业不得借改造之名重新更换,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电能表一律不得安装和使用。
  三、本通过下发后,各县制定的“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凡高于本标准的,一律降至本标准,低于本标准的维持原水平不变。按原定收费标准已改造完毕,验收合格的,不再退补差价费用。
  四、各地要加强对居民进户线和电表改造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工作,要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以及收费政策通过媒体向县城居民解释清楚,提高县城居民改造电网的参与意识,以推动县城电网改造的顺利实施。
  五、各级供电企业在县城电网改造中,应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及你公司印发的《安徽省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规定的标准外加收费用,也不得随意降低改造技术条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城电网改造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改造过程出现的乱收费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3年9月10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