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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康县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违规筹资等问题通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7 生效日期: 2004-07-27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农卫发[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4年5月23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合作医疗不是幌子》为题,报道了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存在违规筹资等问题以后,卫生部、财政部和河南省卫生厅、财政厅、监察厅、周口市人民政府分别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与核实。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周口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对太康县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严肃处理,分别给予了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和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河南省人民政府也于近日发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康县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违规筹资等问题的通报》,对太康等试点县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的错误做法进行了通报批评。现将此通报转发各地。希望各地能从中认真汲取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太康县的问题曝光后,卫生部、财政部立即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检查。近日,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已研究决定对2003年启动的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各地对检查中发现挪用、挤占、贪污合作医疗资金的行为和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乡村干部、乡村医生垫缴合作医疗资金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整改。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深入细致的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使农民群众真正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参合资金。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各个环节的指导和督查,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深入农民中间听取意见,及时发现问题,并不断研究解决问题,扎扎实实地推进试点工作。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河南人民政府关于太康县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违规筹资等问题的通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高度出发,为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大力加强农村卫生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2003年9月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近一年的运行实践表明,这项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目前全省25个试点县(市)已有1197.1万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参合率为78.09%,共筹集资金32444.1万元。截至目前,全省已支出合作医疗资金12919.2万元,有820.7万农民享受到了合作医疗补助,试点县(市)总体运行情况良好,深受农民群众欢迎。
  但是,在试点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5月23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合作医疗不是幌子》为题纰漏了太康县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违规筹资等行为。经卫生部、财政部和周口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财政厅、监察厅分别组成调查组进行认真查证,太康县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资金筹措过程中,宣传发动不到位,工作不深入,没有认真贯彻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方法简单,急于求成,赶指标进度,用责任包干、硬性摊派等方式,强迫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甚至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代替农民垫付参合资金。据调查,全县共垫资342.4753万元,其中乡政府垫资68.1107万元,乡干部垫资36.3757万元,乡卫生院垫资10.559万元,村集体垫资10.0935万元,村干部垫资146.3675万元,乡村医生垫资70.9689万元。此外,太康县还存在违规使用合作医疗基金、监管不力、虚假冒领合作医疗补助款等现象。
  在对全省试点工作检查中还发现,有个别省辖市和试点县(市)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于不顾,没有及时、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或擅自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从专户中转出挪作他用,给基金的安全运行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太康县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筹资以及个别试点县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等问题,严重违犯了国家规定,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心,给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省政府决定,对太康县等地的错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省辖市、各试点县(市)及省有关部门:
  一、认真汲取太康等试点县的教训,立即纠正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各省辖市、各试点县(市)政府要对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采取积极措施,立即对当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坚决纠正虚报参合人数、垫付参合资金、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等错误做法,确保我省试点工作健康运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各地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严肃查处。

  二、坚决贯彻农民自愿参加原则,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筹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益期限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强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风险共担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使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筹资工作中,严禁强迫命令,严禁定指标、压任务,严禁采用行政强制措施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或代交合作医疗资金。
  在广泛宣传发动,坚持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各试点县(市)政府抓紧筹集今年的合作医疗资金,如期完成农民个人缴费任务。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按时足额到位。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更不准将已到位的补助资金以各种名义和借口抽回或挪用。

  三、切实加强基金监管,保障基金安全。各省辖市、各试点县(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核实的参保农民人数,落实本级的政府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试点县(市)经办机构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合作医疗基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各试点县(市)要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公示、大额补偿公示、价格公示、信息通报等制度,增强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今后再发现市、县资金未按规定足额到位,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问题,省将扣回上级补助资金,并酌情重新审定试点资格,并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试点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定期监督检查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广泛收集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抓紧完善经办机构,落实人员及办公经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为保证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高效运转,各试点县(市)必须尽快完善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工作机构。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予以保证,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五、加强督导,及时防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省辖市、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尽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长效督导机制,落实督导责任,细化督导内容,完善督导方法,通过各种形式的明察暗访,随时了解和掌握试点工作的真实情况。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措施。各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落实信访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切实把这件事关全省7000多万农民利益的大事办好。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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