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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8 生效日期: 2002-09-28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为更好地保护、集成和发扬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分批地评选命名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和全国历史文化名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基本条件
  凡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辖区内存有清朝末年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镇)或2500平方米以上(村)的镇(村),均可参加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评定。

  二、审报及评选办法
  (一)申报及评选程序
  申报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县(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选,提出推荐意见报建设部。建设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并通过实地抽查后,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授予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和全国历史文化名村称号。
  (二)上报材料要求
  1.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
  2.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原貌保存度、历史年代、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3.位置图(比例尺1/5000—1/20000,视面积及距离大小确定)。
  4.现状图(比例尺1/1000—1/2000,视面积大小确定)。
  5.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规划图(比例尺1/500—1/2000,视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6.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拟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7.能反映历史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声像资料。

  三、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实行动态管理,建设部将对已经取得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的镇(村)的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于人为因素或自然原因,导致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经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部将撤销其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称号。

  四、要加强对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和评选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事求是,切实保证质量,评选出名符其实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请各地将2003年拟推荐为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申报材料于2003年4月底前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联系电话:(010)68393769 传真:(010)68393414 联系人: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付殿起 郑文良

附件1          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
┌─────────┬──────────────┬───────┬───────┐
│  镇村(名称)  │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 所在县(市) │ 所在镇(乡) │
├─────────┼──────────────┼───────┼───────┤
│         │              │       │       │
├─────────┼──────┬───────┼───────┴───────┤
│  现存建筑最早 │      │ 传统建筑完好│               │
│  建造年代   │      │  程度(%) │               │
├─────────┼──────┼───────┼───────────────┤
│  传统建筑规模 │      │ 镇(村)占地 │               │
│  (平方米)   │      │ 面积(公顷) │               │
├─────────┼──────┼───────┼───────┬───────┤
│         │  名 称 │  长度(米) │  形成年代 │  主要特点 │
│         ├──────┼───────┼───────┼───────┤
│  主要传统街巷 │      │       │       │       │
│   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传统建筑   │                              │
│  主要特点   │                              │
├─────────┼──────────────────────────────┤
│  县(市)人民  │                              │
│  政府推荐意见 │                       (签章)    │
├─────────┼──────────────────────────────┤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                              │
│  部门推荐意见 │                       (签章)    │
├─────────┼──────────────────────────────┤
│  备  注   │                              │
└─────────┴──────────────────────────────┘
附件2    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由原貌保存度、现状规模、价值特色认证等评价指标组成。
  (一)原貌保存度
  指镇(村)历史传统建筑群实物和风貌迄今的保存完好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具有保护价值。
  1.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者;
  2.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者;
  3.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者。
  (二)现状规模
  指镇(村)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凡符合上述“原貌保存度”中所列情况之一者,均可计入。
  (三)价值特色认证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价值特色,表现在文化、经贸、政治、军事、交通、生态环保、建筑遗产、民族特色等诸方面:
  1.文化型。凡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以文化教育著称,对推动当时全国某一地区的社会发展起过重要作用。镇(村)内拥有诸如名人故居、书院、寺庙、祠堂、会馆、戏台等公建或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场所,具有全国或地区范围影响且有史料记载为社会公认者。
  2.经贸型。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拥有较大规模生产商贸活动,商贾云集,市场繁荣,拥有过名牌精品美誉,经济效益显著,且对当时全国或地区范围的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者。
  3.交通枢纽型。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拥有驿站码头及其它交通设施,成为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而闻名遐尔,且以此带动区域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者。
  4.生态环保型。历史上曾有过重大生态环保建设(如水利工程、防灾和环境保护工程等),在保障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过显著效益且延续至今者。
  5.革命历史型。在革命历史上发生过重大政治事件,诸如召开过改变政权或政局性的重要会议,曾为革命政权机关驻地而闻名于世者。
  6.军事型。凡系历史上抗击外来侵略或经历过改变战局重大战役的军事要地,起义始发场所,以及曾为著名战役军事指挥机关驻地者。
  7.建筑遗产型。典型运用我国传统的选址和规划布局理论并已形成一定规模格局,或建筑包含经典历史营造法式和精湛建造技艺以及拥有民族传统建筑小品或建筑环境装饰要素者。
  8.民族特色型。能集中反映某一地区民族特色和风情的传统建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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