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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关于将市级基本建设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2 生效日期: 2003-07-22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合财购[2003]225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项目试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购[2003]475号)的要求和2003年合肥市政府采购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从今年起将市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工程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为加强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
  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基金等)、政府担保贷款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已明确由市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操作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由市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其余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实行分散采购,其中:属自建自用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组织分散采购;属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担保贷款投资的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市政垃圾处理、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公路建设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在市政府未具体明确前暂由现有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按分散采购模式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中的修缮、装饰工程以及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设备及大宗材料,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且没有纳入总承包范围的,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实行集中采购。

  三、基本建设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的有关具体规定
  (一)采购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填写《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申报书》(附件一)交市财政局归口处室初审,其中采购项目的预算必须明确,须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应经市财政局归口处室进行审定。各单位的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招标文件中,应注明经批准的预算,超出预算的投标无效。
  (二)采购信息管理。各单位的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应当通过建设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两个途径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布媒体为《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本市指定的媒体为合肥市政府采购网(www.hfzfcg.gov.cn)及《合肥晚报》。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附件二),具体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合财购[2003]104号)的规定办理。
  (三)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执行。
  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但所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证书并已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四)合同管理。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各单位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及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备案。
  (五)采购档案管理。各单位对基本建设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六)资金支付管理。基本建设的资金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四、各建设单位应根据以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完善基本建设采购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采购的规定,自觉接受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联系(电话:2676326)。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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