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2]2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67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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