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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8 生效日期: 2002-09-28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2]2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67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370      北京2   天津市电力公司               330      天津3   河北省电力公司               680      石家庄4   山西省电力公司               510      太原5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200      沈阳6   辽宁省电力公司               1000      沈阳7   吉林省电力公司               350      长春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50      哈尔滨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210      上海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900      上海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400      南京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1270      杭州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520      合肥14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170      武汉15  湖北省电力公司               600      武汉16  湖南省电力公司               600      长沙17  河南省电力公司               830      郑州18  江西省电力公司               280      南昌19  陕西省电力公司               400      西安20  甘肃省电力公司               280      兰州21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银川22  青海省电力公司               100      西宁23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乌鲁木齐24  四川省电力公司               350      成都25  重庆市电力公司               330      重庆16  贵州省电力公司               300      贵阳27  云南省电力公司               270      昆明28  山东省电力公司               1460      济南29  福建省电力公司               630      福州30  广西自治区电力公司             300      南宁31  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            210      广州32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300      北京     合计                  1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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