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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3 生效日期: 2005-09-1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5〕553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联合国环境署“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GPA)”第二次政府间审查会议将于2006年在我国召开。为做好陆源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环境,积极响应环境署倡导的GPA工作,我局正在组织开展“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国家行动计划编制前期工作,并于2005年8月在山东省长岛县和广东省湛江市分别召开了“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渤海、黄海海区及东海、南海海区工作会议。研究了GPA的工作理念、思路,交流了碧海行动计划的进展和工作经验,提出了2005年内开展“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国家行动计划编制的前期工作计划。
  为尽快启动和推进“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行动计划”编制工作,请各有关单位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会议要求的有关材料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海洋环境保护办公室 吴险峰
  电话:(010)66556275
  传真:(010)66556272
  E-Mail: wu.xianfeng@sepa.gov.cn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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