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2]525号
市建委:
你委《关于变更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主体的函》(建公用(2002)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2月1日起,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主体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此前,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已受理的自来水建设工程报件,仍由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主体变更后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请你委接通知后,通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和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