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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 2003-07-14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文号: 皖价房[2003]19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发[2001]24号)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防空地下室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筹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组织建设。具体标准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设防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其它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直接出售或出租除外)。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减收或免收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费。
  2.履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新建教学楼,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和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不可抗拒灾害损坏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经费重要组成部分,人防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征收和管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的要求,纳入同级预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市每年所收易地建设费按6%上缴省国库,由省统一调控,用于全省人防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助。

  五、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六、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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