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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寄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5 生效日期: 2002-09-25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
发布文号: 国药监市[2002]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局:
  近一时期,部分地区不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治疗“哮喘病”、“风湿病”的幌子,以某某研究所、专科医院等名义伪造批准文号、专利号,大量制造“复方关节炎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以发商业信函、刊登广告等形式进行宣传,以“特殊疗效”、“免费试用”为诱饵欺骗病患者,并利用邮政渠道寄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寄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邮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当前制假售假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寄方式流向社会,已发现问题或有苗头的地区要联合组织专项检查。对通过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要通过自查自纠、建章立制,认真加以解决。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邮政部门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和配合。对确有证据证明邮寄假劣药品的,邮政部门应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假劣药品情况不予收寄。

  三、对于制售假劣药品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协商,邮政部门在接受邮寄药品时,可请用户出示药品销售部门开具的发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收寄。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邮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严防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寄递,危害人民用药安全。对于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内外勾结,参与制售假劣药品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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