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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 2002-10-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2]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市计委、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紧围绕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
  随着高校扩大招生,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困难。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高校委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的改革,认真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为了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成立以分管市领导为组长的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构,成员由市教委、市计委、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委。
  成立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构,旨在将高校学生培养和使用纳入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政府调控,研究、制订和实施符合我市实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成才和就业的宽松环境。
  各区县政府和各普通高校也要相应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各级政府、高校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在经费、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给予保障,保证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四、面向市场,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市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我市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及市场需要,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质量监控,把培养高素质的社会急需人才放在首位。同时要加强就业信息反馈体系建设,根据社会对人才评价及需求情况,对教育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就业率过低的个别学校或专业,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专业就业状况,促使高校招生、教学和毕业生就业形成良性循环。
  为适应就业需要,各高校要重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对高职院校学生要逐步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人事等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办法。

  五、拓宽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西部建功立业
  要拓宽渠道,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应政策,引导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用人单位要从事业长远发展考虑,合理增加招聘人数。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就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我市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基层或边远地区支教、支农、支医和参加扶贫等工作。经过二至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充实到县、乡镇机关或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相关岗位工作。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建功立业。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我市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本市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工作,户口可保留在天津,档案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职介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各高校要制定政策,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六、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
  凡我市注册的非公有制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公安部门放宽登记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并及时、便捷地办理有关手续。高校毕业生可在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登记集体户口,也可在其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力度,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调解无效的可诉讼于法律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府可以利用小额贴息贷款或设立风险基金等形式给予支持和帮助。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上述人员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放宽政策,鼓励人才合理流动
  对初次就业的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和高职院校毕业生三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一律给予办理就业手续。
  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对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职院校毕业生,本人可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单位接收函,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开具落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本市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生源的本市高校高职毕业生,凭以上证件(不含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开具准迁证,办理迁移手续。对非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公安部门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按规定审批落户。

  八、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在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档案管理机构的,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服务费,待其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由学校到所在地派出所统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对于暂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不得在校空挂,应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学校及有关部门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的保存,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提供完善的服务。
  凡学生待就业期间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校要与学生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毕业的学生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学校可建议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在其出现疾病和意外伤害时获得一定的保障。
  发挥各级各类就业培训基地作用。根据社会需要,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促使其尽快就业。

  九、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
  市教委作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凡举办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就业招聘会和跨地区、跨行业的就业招聘会,要经市教委批准。凡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单位,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按市场机制运作。采取有效措施,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发布利用人单位资质认证工作,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各级各类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中介和职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优惠的服务。凡需收取服务费用的,要严格按我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凡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学生、扰乱就业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坚决取缔,并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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