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2]444号
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和平区“五大道”地区住宅补建热电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坐落在北至成都道、东至南京路、南至马场道、西至西康路范围内的住宅,补建热电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2元的标准收取。其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57元,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其余25元,属于房管产和私产的由市、区两级政府供热办公室解决,属于单位自管产的由产权单位承担。
二、室内初装费,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关于颁发<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管字(1994)第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位交纳的管网建设费部分,企业单位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下列支。
四、上述费用,由市电力公司供热办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供热办的管理和监督。
五、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供热办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