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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佛拉芒区)政府文化交流执行计划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19 生效日期: 1996-07-19
发布部门: 比利时
发布文号: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的文化协定,为巩固两国在文化合作领域中已经取得的成果,并为确保这种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佛拉芒区政府决定签署1996年、1997年和1998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一、教育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佛拉芒区全面合作的范围内,双方希望增进和支持教育领域的合作。为此,双方将进一步加强信息、资料的交换,并促进大学生、教师、专家与决策者的交流。这些交流将以业已存在的广泛的校际合作或努力发展这种合作为重点。

二、双方认为,学生的交换总的来说令人满意,但在互换人数上存在着不平衡,双方将作出努力改善和平衡这一合作。

双方互换的奖学金生人数将通过外交途径来决定并通知对方。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总数100人/天的学者和教育决策者团组。团组派出由双方共同商定,主要用于基于双方需要与可能的项目或主题。访问结束后代表团应提交报告,总结访问成果,对老项目取得的成果和新项目的进展提出建议。这些报告将以英语或法语写成并提供给另一方。

四、中方每年向佛方派遣两名教师到佛拉芒区高校讲授中文。一名教师到鲁汶天主教大学,另一名到根特大学。他们除在本学校开设中文课程外,同时也支持其它佛拉芒区政府承认的讲授中文的高校的中文课程。中方要求佛方给予中方教师与他们身份相应的工资待遇。

五、双方鼓励佛拉芒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进修人员的交流。应对方要求,双方将互相提供在各自高等学校、企业或组织举办各种培训的有关信息。具体事宜由双方自行同组织培训的单位联系。

六、双方继续推动高等教育的合作,鼓励交流和开展项目。

佛拉芒区方面正在制定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的申请程序。1994年中佛高等教育启动协议的合作项目均将通过此程序申请延长。佛拉芒区的合作者每年就与优先考虑的国家进行高等教育领域的国际合作项目提出建议。

为此,中方将作出相应努力,支持选定的中方项目单位,推动双方的接触。双方将定期互相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佛拉芒区政府一旦作出决定,佛方保证将项目申请程序的规定文本通过外交途径寄给中方。

二、文化与艺术

一、总则

1.双方同意应对方的要求,交换文学、博物馆、音乐、舞蹈、电影、视觉艺术、版画设计、建筑、艺术节、国际比赛以及一般文化合作等方面的资料和出版物。

2.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第一条所列领域内的专家进行访问。总的时间不超过30人/天。

二、视觉艺术和博物馆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佛方将在华举办卡尔·德·凯泽摄影展。中方希望在佛拉芒区举办一个水彩画展。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交换一名视觉艺术或博物馆方面的专家,为期两周,探讨建立合作关系的可能性。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愿意互换一批艺术出版物。

4.佛方希望了解中国博物馆方面的有关情况,如现有的关于博物馆方面的政策法规、博物馆的定义、识别的标准、转让和集资的条件及博物馆的指南和目录。

5.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愿意互换一名视觉艺术方面的艺术家,为期15天。中方拟派一名版画艺术家访问佛拉芒区。佛方准备在弗朗斯·马塞里尔版画艺术中心接待该艺术家进行创作访问,为期15天。佛方将提供免费住宿和每天1000比郎的生活补贴。

三、音乐、文学和表演艺术

1.文学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同意互换一名作家或文学专家,为期15天,探讨建立文学和翻译合作关系的可能性。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佛方将在鲁汶佛拉芒区翻译馆接待一名中国翻译,为期一个月,期间将制定出佛拉芒区文学翻译的计划。与其他人员访问条件不同,佛方将为该翻译提供免费住房,并给予50000比郎的生活补贴。

2.表演艺术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同意互换一名戏剧或表演艺术方面的专家,为期15天,旨在探讨建立合作的可能性。

3.音乐和舞蹈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同意互派一名音乐或舞蹈方面的专家进行考察访问,旨在探讨建立合作关系的可能性,为期15天。

(2)双方同意组织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艺术节,互换3~6人的小型团体参加艺术节或访问,为期不超过10天。

4.媒体

(1)双方鼓励交换大众传播媒体方面的信息交流,并探讨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

三、社会文化工作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中心和文化传播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鼓励在社会文化工作领域(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和业余艺术)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将互换3人次访问,每次为期不超过10天,旨在探讨在上述领域的合作前景。具体项目由双方有关机构商定。

二、青年工作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同意互派两名专家就对方的青少年政策和青少年工作进行考察,为期不超过10天。

四、体育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团体交往,具体事宜由两国有关机构商定。

五、文物和风景点

双方将交换有关文物和风景点保护方面的资料。

六、科学和技术

双方同意促进所有科研领域研究人员之间的合作。

从1996年开始,双方将根据本计划附件Ⅰ就双边科技合作项目的选择和财政共同执行新的程序。

七、与VVOB的合作

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佛拉芒区合作发展与技术援助协会(VVOB)在一些职业技术合作项目和语言教学合作方面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表示非常高兴和满意。

双方将作出必要的努力,以进一步推动和鼓励这一合作在将来得到发展。

八、总则和财务规定

一、总则

双方应于混委会计划日期至少六周之前,向对方递交各自对新的计划的意见。

二、奖学金

1.专业奖学金

(1)所有奖学金候选人在提供的材料里必须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奖学金候选人年龄不能超过35岁。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持有大学文凭或高等教育毕业文凭,或相应的学历证书,并且,他们在学习期间应表现出相应的水平。

候选人必须被双方接受,他们的材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详细的个人简历;

——申请奖学金的理由;

——发表的文章名单。

(2)奖学金候选人由派遣方负责选派。中方的每份申请必须得到佛拉芒区的认可,并应在每年的2月15日前提交材料。佛拉芒区的每份申请必须得到中方的认可,并应在每年的4月15日前提交材料。接受方将在三个月内对推荐的候选人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的答复或通报建议的学习计划。奖学金新生的抵达日期应在三周前通知对方。

(3)派遣方负担:

——往返国际旅费和抵达学习地点的旅费。

接受方负担:

佛方:

——每月24800比利时法郎,包括在国内的旅费、教材费和住房费;

——佛拉芒区当局机构或享受佛拉芒区政府津贴的机构的注册费;

——25000比利时法郎用于打印博士论文,7500比利时法郎用于打印最终的学习报告;

——比利时法律规定的医疗保险和民事责任保险。

中方:

——硕士生和普通进修生每月奖学金生活费650元人民币,博士生和高级进修生750元人民币;

——负责提供大学双人间住房;

——学校对国内旅行提供补贴;

——紧急医疗费。

2.研究奖学金

(1)候选人应持有博士学位,一种相同水平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学位,并应在教学或科研部门任职。他们只有得到双方同意才能被接受。他们的材料必须包括:

——详细的个人履历;

——详细的工作计划;

——出版论文名单;

——推荐信。

(2)研究奖学金生候选人由派遣国家选派。中方每份申请均应得到佛拉芒区的认可,并必须在每年2月15日之前提交材料。佛方的每份申请必须得到中方的认可,并必须在每年4月15日前提交材料。接受方将在3月内通知另一方申请是否被接受。派遣方在至少3周前通知新生到达的确切日期。

(3)派遣方负担:

——国际旅费和抵达学习地点的旅费。

(4)接受方负担:

佛方:

——每月提供23700比利时法郎,包括国内旅费;

——如果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初次访问佛拉芒区将得到5000比利时法郎的津贴;

——比利时法律规定的医疗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中方:

——硕士研究生和普通进修生全额奖学金每月为650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和高级进修生全额奖学金为750元人民币;

——免费安排在双人房间住宿;

——学校对国内旅行提供补贴;

——紧急医疗费。

3.教师

中方负担:

——往返直至终点的国际旅费。

佛方负担:

——每月24800比利时法郎(含国内旅费);

——比利时法律规定的医疗与民事责任保险;

——佛方将建议鲁汶大学和根特大学提供免费住房。

三、人员和团组互访

以下条款只适应于为期15天以下的人员和团体互访。

长期访问的财务规定将由两国有关主管机构逐项另行商定。

1.派出方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将人员的简历和抵、离日期通知对方。

2.由派出方负担的费用:

——往返国际旅费。

3.由接待方负担的费用:

——组织演出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演出费。

在佛拉芒区:

——住宿和早餐;

——每天2000比郎,包括国内交通费;

——比利时法律所规定的健康和公共责任保险。

在中国:

——餐费;

——住宿费;

——日程内的国内交通费;

——紧急医疗费。

四、电影

派出方负担:

——电影保险费;

——代表团旅费。

接待方负担:

——组织费;

——代表团住宿费。

五、互换展览

1.派出方负担:

(1)展览的设计、制作、展品的包装和集中;

(2)展品运至对方国家第一个展出地及从最后一个展出地运回或运往第三国的费用;

(3)“全风险”保险;

(4)提供录制图录的材料(说明、图片、幻灯等);

(5)提供监督布展和撤展、展品装箱和开箱的两名随展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

(1)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展厅;

(2)提供协助布展、撤展,展品的装、卸,装箱与开箱的必要人员;

(3)印制图录、海报和请柬;

(4)负责广告和开幕式;

(5)接待方同意向派出方免费提供25套有关的出版物(目录、海报、请柬和新闻公报等);

(6)如展品受损,接待方应于24小时之内将展品受损情况及时通报派出方,未取得派出方同意,不得修复展品;

(7)第8.3.3条关于人员派出的条款同样适用于展览,包括停留不超过15天,限2人随展。

3.如需要,接待方将向派出方提供一名翻译。

4.其它与展览交流有关的条件,将通过外交途径单独商定。

六、其它文化形式

其它文化交流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逐项商定。

双方同意常设混合委员会下次会议于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在布鲁塞尔举行。

本计划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荷兰语和英语写成,每种文字一式两份。

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发生对文本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下,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比利时佛拉芒区政府

代 表 代 表

袁 学 迪娅娜·韦斯特拉滕

(签 字) (签 字)

附件一 为履行比利时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达成的文化协定而制定的1996、1997和1998年度的工作计划的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比利时佛拉芒大区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为履行比利时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达成的文化协定,而制定了1996、1997和1998年度的工作计划,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各自预算范围内,在1996、1997和1998年度资助由双方研究人员提出的,并经双方共同认可的,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称“合作项目的申请”。

第二条

合格的合作项目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合作项目必须由中方和佛方的项目发起人分别向双方提交。

2.中方项目发起人必须是某个研究所或大学的正式职员。

3.佛方项目发起人必须是在佛区某个大学具有永久职位的教员(正式教授、教授或高级讲师)。

4.除佛方项目发起人之外,合作项目的申请还必须至少有一个佛方合作者,这个合作者或者是在佛区有别于项目发起人的另一所大学中具有永久职位的教员(正式教授、教授或高级讲师),或者是在比利时国家科学基金会佛拉芒大区分会具有永久职位,并在不同于项目发起人的一所大学中工作的研究人员,或者是佛拉芒大区技术研究所(VITO)、佛拉芒大区大学校际间微电子研究中心(IMEC)、佛拉芒大区大学校际间生物技术研究所(VIB)或佛拉芒大区热带医学研究所(ITG)的高级研究人员。

5.在本附件第三、四、五和六条中的财务条款的基础上,必须以中方项目发起人为一方,以佛方项目发起人和合作人为另一方,共同制定一份总预算申请书。

6.总预算申请书中由佛方资助的金额不得超过300万比利时法郎。在这部分预算中,至少50%要由佛方项目发起人申请;除非佛方的项目合作人超过三人,否则每个合作人必须提出至少25%的申请。

7.每个合作项目的执行期为三年。

8.在合作项目的执行期间,为了发布合作研究活动的成果,中方项目发起人、佛方项目发起人和合作人必须至少在佛拉芒大区共同组织一次向未参与项目的学者开放的研讨会。

9.合作项目申请书必须用英文起草。各参与方都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名(传真件亦可)。

10.合作项目申请书必须同时递交至:

——佛方项目发起人和合作人的申请书分别递交到其各自的大学或研究所;

——中方项目发起人的申请书递交到:

国家科委国际合作司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邮编:100862

电话:86-10-68512588

传真:86-10-68512594

第三条

1.双方原则同意各自对参与合作项目的研究人员予以经费支持。

2.对于为了执行合作项目而前往佛拉芒大区的中方研究人员的费用开支将采用以下原则:

2.1派遣方承担国际旅费;

2.2接待方提供医疗及事故保险(不包括牙病和慢性病),并支付中方研究人员:

——对于少于或等于7个工作日的访问(短期访问),提供每天6000比郎的费用以支付住宿费,生活费和当地交通费;

——对于至少停留一个月的访问(长期访问),提供每月50000比郎的费用以支付住宿费、生活费和当地交通费。

3.对于为了执行合作项目而前往中国的佛方研究人员的费用开支将采用以下原则:

3.1派遣方承担国际旅费;

3.2接待方提供医疗和事故保险(不包括牙病和慢性病),并根据进行双边合作的有关规定支付住宿费、生活费和当地交通费。

第四条

1.长期访问必须以整月计。

2.对于为了合作项目而派遣中方研究人员前往佛方项目发起人或合作人的大学或研究所进行的长期访问,必须在合作项目的申请书中予以明确,并为佛方接受。进行长期访问的候选人必须拥有博士学位或6年以上工作经验。进行长期访问的中方候选人由中方项目发起人推荐,并根据该候选人拟前往工作的地点,由佛方项目发起人或合作人进行挑选。

3.对于为了合作项目而派遣佛方研究人员前往中方项目发起人的大学或研究所进行的长期访问,必须在合作项目的申请书中予以明确,并为中方接受。进行长期访问的候选人必须拥有博士学位。进行长期访问的佛方候选人由佛方项目发起人或合作人推荐,并由中方项目发起人挑选。

第五条

佛方用于合作项目的预算费用不能用于支付佛方研究人员的薪金。

第六条

佛方用于合作项目的预算费用不能用于支付佛方大学或公立研究所的设备费用。但如在合作项目的申请书中提出并为双方接受,佛方提供的预算中最多不超过10%可被用于在佛拉芒大区购买基础研究设备供中方项目发起人和其他参与合作项目的研究人员使用。中方负责上述货物的进口税。

第七条

在选择将获得资助的项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标准:

——不确定优先研究领域或题目;

——合作项目的申请书必须具备优秀的科学水准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合作项目的申请书中必须包含明确而详细的长期目标,并指明这些长期目标对项目的各参与方的研究战略的意义;

——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必须建立在佛方项目发起人和合作人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或是对其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的补充。

第八条

1.双方同意分别通知其各自的研究机构根据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来提交合作项目的申请。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为1996年7月31日。

2.双方同意根据第七条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双方最迟将在1996年11月15日开始资助的合作项目。

本附件于1996年7月19日在北京用中文、荷文和英文签定,各种文本具有相同效力。

当出现差异或对解释有不同意见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比利时佛拉芒大区政府

王绍祺   迪娅娜·韦斯特拉腾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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