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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31 生效日期: 2005-08-31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计发[200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办)、农垦总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加强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明确项目投资方向及申报的有关要求,现将《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10月20日前,会同本级财政以厅(局、委、办)计字文联合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1份及相关行业司局5份,同时通过农业部农发项目管理系统(www.nf.agri.gov.cn)进行申报登记。逾期未报或未在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的,将不予受理。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我部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今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业持续增效、农民继续增收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有效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草种繁育基地、园艺产品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含深水网箱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7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加速推进我国种子产业建设步伐,提高优势种子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200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类专项,以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为重点,同时兼顾棉花和杂粮作物良种繁育,通过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主要粮食作物的良种供应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拟在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选建。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政企分开、具有良种育繁销一体化经营机制的种子企业,种业五十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2)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A级以上)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3)具有专门的科研育种机构和较强的技术力量,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并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通过。
  (4)近三年生产经营中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能带动周边区域种业发展和种子市场规范管理,未发生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
  (5)拥有50-100亩的试验用地和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6)2001-2005年期间未承担过本专项的建设任务。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1)土建工程:种子加工厂房、种子储藏库、低温低湿库、晒场、育种实验室、种子检验室、网室、暂存仓、种子晾晒棚、温室(棚)等。
  (2)田间工程:育种试验地、引种试验地、展示田及育苗中心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渠系、防护林网、田间道路建设等。
  (3)辅助设施:围墙、输变电线路、电增容、地中衡等。
  (4)仪器设备:种子加工生产线(加工能力不低于5吨/小时)、质检设备、烘干设备、脱粒设备、精选分级设备、包衣设备、计量包装设备、农机具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5年度该专项任务投资计划表。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控制在600-1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直属垦区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原则要求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
  ① 省级(含)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及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② 项目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③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改制改造的证明、文件材料;
  ④ 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A级以上),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⑤ 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在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带动本地区种业发展、规范种子市场管理、以及是否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⑥ 项目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⑦ 项目单位现有试验用地及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⑧ 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
  (二)原原种扩繁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申报品种:重点扶持位于农业主产区特别是我部确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含超级稻)、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四大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双低油菜、棉花、谷子、花生、甘薯、马铃薯、啤酒大麦等农作物的原原种、原种扩繁。
  区域重点:东北地区专用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专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地区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和小杂粮等优势区域。
  申报数量:为加强项目和资金整合,突出重点,适当集中,在重点支持优势产品区域内的省份,申报时要充分考虑基地的地理布局和作物布局,原则上每个省限申报2个项目,其中省级农科院限报1个(须通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它企事业单位。
  (2)须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5年度该专项任务投资计划表。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100-110万元,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直属垦区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原则要求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拟扩繁品种的省级以上审定证书复印件;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三)草种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具有牧草种子繁育营销基础及育繁推一体化经营机制的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
  (2)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3)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5)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5年度该专项任务投资计划表。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50万元左右,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直属垦区为10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A级以上)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农业行政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全国牧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项目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
  (一)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示范基地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或出口重点区域内的优势及特色园艺产品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蔬菜(含食用菌):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青海
  水果(含热带水果):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新疆
  茶叶:江苏山东湖北福建重庆贵州云南
  花卉:上海河南陕西甘肃、深圳;
  蚕桑:安徽广西四川
  每个省申报的园艺产品项目不超过2个,同一品种项目限报1个。
  2.选建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项目单位须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
  (5)项目单位须拥有良种繁育基地和试验示范用地,蔬菜类500亩、水果类300亩、茶叶300亩、花卉100亩;
  (6)项目单位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A级以上)、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及还款能力。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5年度该专项任务投资计划表。
  项目总投资控制在600万元以内,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直属垦区为100%)。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原则要求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现有良种繁育基地或试验示范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二)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扶持猪、羊、禽类(重点为水禽),兼顾兔、蜂等特色小品种。通过畜禽良种的引进、扩繁和选育,以及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技术,开展纯种繁育,扩大良种数量,进一步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优质畜产品产量,增强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每个省限申报1个项目。
  2.选建条件:
  (1)项目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经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地方特色优势或出口优势。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项目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
  (5)项目单位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A级以上)、较强的还款能力和资金筹措能力。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畜禽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厅、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饲料预混、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畜、种禽、胚胎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5年度该专项任务投资计划表。
  项目总投资控制在600万元以内,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直属垦区为100%)。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牧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原则要求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三)水产类项目
  包括淡水苗种繁育及养殖项目和深水网箱养殖项目两类。
  1、淡水苗种繁育及养殖项目
  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在中西部地区重点发展团头鲂、长吻、中华倒刺、斑点叉尾鮰、虹鳟等品种,建设名优水产品苗种繁育基地、商品鱼基地。
  申报数量:内陆省份限每省申报1个项目。
  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为苗种繁育基地或引育种中心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鱼池(网箱)、孵化设施、育苗温室、质检室、库房、饲料加工车间、蓄水池、排灌渠系、机井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净化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加工、质检、水处理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苗种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5年度该专项任务投资计划表。
  投资控制规模:项目总投资控制在600万元以内,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直属垦区为100%)。
  2、深水网箱养殖项目
  区域重点: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青岛。
  申报数量:限每省申报1个项目。
  建设内容:主要建设深水网箱设备、多功能工作船、作业小艇、小型冷库、柴油发电机组、潜水设备、起捕设备、生活管理用房、活鲜运输车、养殖海区保护及挡浪阻流设施、码头、苗种培育设施等。
  投资控制规模:每个基地建50只网箱,总投资控制在1000万元左右,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控制在28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50%。
  3、选建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农民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2)项目单位必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资产结构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A级以上)和较强的还款能力及资金筹措能力。
  (3)苗种繁育项目单位须拥有固定的苗种繁育基地,深水网箱项目单位须具有2年以上深水网箱养殖经历。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原则要求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项目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四)秸秆养畜项目
  1.区域重点和申报数量:属于农业主产区的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地区。申报数量见附表1(秸秆养畜项目限额分配表)。
  2. 选建条件:
  (1)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且利用不充分。
  (2)草食牲畜养殖基础较好,群众有积极性。
  (3)项目区附近有肉牛、肉羊或牛奶加工厂。
  (4)项目承担单位应为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考虑)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5)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A级以上)和较强的还款能力及资金筹措能力。
  (6)地方财政有确切的资金配套能力。
  建设内容:主要为秸秆处理设施、示范场(示范户、养殖小区)及品种改良体系建设与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建青贮氨化池、氨化站、品种改良站点,购买秸秆处理物资及饲料作物种子,购买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设备、品种改良仪器设备以及种畜、胚胎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5年度该专项任务投资计划表。
  投资规模: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70%有偿使用)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4]2号)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50%。
  3. 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原则要求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A级以上)证明;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附表1:秸秆养畜项目申报限额分配表
  省份 申报限额 备注
  河北 3 请严格按申报限额申报并排好顺序,超过限额的项目将被视为无效申报
  山西 1
  内蒙 2
  辽宁 3
  吉林 4
  黑龙江 3
  江苏 2
  安徽 3
  江西 1
  山东 4
  青岛 1
  河南 4
  湖北 2
  湖南 1
  广西 1
  四川 3
  贵州 2
  云南 2
  陕西 2
  甘肃 2
  宁夏 1
  新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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