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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方案和救治控制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1 生效日期: 2003-04-2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2003]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2年11月广东省发生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后,我国一些地区陆续发现一些病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措施。我市目前虽然尚未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但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疫情的发展趋势,专门召开会议,做出部署和安排,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入我市。为了进一步做好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入我市,做好有关工作的各项预案,现将《合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方案》和《合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控制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方通力合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方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通过空气飞沫经呼吸道传播的疾病,以发热、头痛、乏力、干咳为主要临床症状,部分病人有气促等呼吸困难症状,甚至进展为呼吸窘迫综合症。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市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合肥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府全面负责区域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三)坚持新时期“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防患于未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我市流行和传播。
  (四)落实《合肥市“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现代化大城市建设服务。

 

  二、组织领导
  市、县(区)政府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协调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宣传、卫生、公安、教育、财政、物价、药监、交通、旅游、文化、市容、建管、化医建行业办等部门参与,负责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县区政府建立联席会议通报制度,各部门协同作战,统筹协调,增强合力,提高和完善我市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范能力。
  各部门职责分工:
  1、宣传部:负责组织各主流媒体的新闻报道和健康教育,实施正面引导。
  2、卫生局:加强疾病监测,分析、研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趋势,掌握疫情动态,制订疫情处理预案,做好实施预防控制措施并迅速扑灭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隔离和救治病人等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各部门开展健康教育、消毒防范等预防工作。
  3、公安局:协助和配合卫生部门加强传染病信息的管理和其他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的应急工作。
  4、教育局: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做好学生中可疑病例的发现、报告及教室、寝室的通风、消毒。
  5、物价局:负责治疗药械、防护设施和消杀药品的价格监管。
  6、财政局:负责安排疫情预防和疾病防治所需经费。
  7、交通局、民航、铁路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室、候机厅的消毒。设立留验站,对可疑病例立即就地留观并报告。
  8、旅游局:加强旅游市场的管理,督促各旅游公司对外出旅游人员宣传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知识,发现可疑病例立即报告。
  9、文化局:负责所有娱乐场所的卫生消毒管理工作。
  10、药品监督局:负责治疗药械、防护设施和消杀药品的质量监管。
  11、市容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12、建管局:负责建筑工地及民工的卫生管理。
  13、化医建行业办:负责治疗药械、防护设施和消杀药品的调集。

  三、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在市、县(区)政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预防控制领导小组、专家技术指导组、疫情处理应急小组、医疗救护小组等组织,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三级预防医疗网的作用,建立健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体系;完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等疾病控制方面和病员接诊、确诊、转诊、会诊等医疗救护方面的制度;组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体的监测、分析和医疗救治等专业队伍,分散接诊,集中收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四、疫情监测和信息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已将非典型肺炎列为法定报告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全市确立省立医院、安医附院等17个疫情监测哨点,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其他医疗机构实行病例报告制度;各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城市在6小时内、农村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各地要严格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缓报,造成疫情扩散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领导责任。
  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公布,由省委宣传部和省卫生厅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言传或以简报、信息等方式对外公布,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五、预防措施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预防控制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指挥协调组、信息组、疫情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消毒组等组织,组建疫情应急处理机动队,全天候值班。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试剂,随时满足采集样品的检测任务。病例样本的采集、运送应满足用于病毒、细菌、衣原体等微生物的病原学、免疫学和分子生物学检测的要求。标本包括鼻咽试子、痰液、血液和尸检组织等。
  3、城市指定市传染病医院,肥东、肥西、长丰3县分别指定县医院,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集中收治定点医院。4所医院要准备必要的隔离病房、病人抢救所用的呼吸机、医务人员防护设施、治疗药品、消毒器械及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物资。
  4、各医疗机构要开设发热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时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疑似病人要果断隔离观察,“120'要按照卫生部规定做好病员的接送、转运等各项准备工作。
  5、卫生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救护准备,高度重视医护人员和相似职业人员的防护工作,通过开展防治知识的培训和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让全体医务人员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表现、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防治知识;还要组织对相关医务人员的系统培训,提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疗水平。

  六、综合措施
  1、组织开展以预防春季传染病为重点的爱国卫生活动月。结合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各级各部门在“五·一”前后要广泛动员群众,市容、公安、街道、社居委等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社区、单位、家庭、公共场所,开展卫生大扫除、卫生宣传、健康教育等活动。卫生部门要做好对各部门、各行业卫生防病知识的指导和培训。
  2、加大对关口和交通工具的检疫力度。在车站、客运站、机场候机楼等旅客集散场所,设立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对有症状人员要进行留验观察,该隔离的要坚决隔离、治疗;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以及其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调查登记和检查;对从已发生较多非典型肺炎病人地区来的乘客,实行个人健康信息登记制度。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出租车)及候车、候机场所由其管理部门实施消毒。
  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宣传报道党和政府为预防控制疾病所做的工作,要注重对敏感群体和弱势群体的针对性宣传;开展预防呼吸道传染病防病知识的正面宣传,教育群众加强个人卫生,保持生活、工作环境的清洁和空气流通,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恐慌心理,提高自我预防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4、加强卫生监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地区的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对车站、影剧院、歌舞娱乐、餐饮、学校、旅馆等人流集中场所的卫生监督,做到用具、设备的定期消毒,保持场所通风良好。所有车站、影剧院、歌舞娱乐、餐饮、网吧、学校、旅馆、社区、建筑工地等人口比较集中的场所,要进行严密监测和防范,场所实施空气及物体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5、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督促各项预防措施落到实处。

  七、保障措施
  1、市化医建行业办、药品监督和卫生部门要充分做好药品、救护防护设施用品、应急药物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和储备。
  2、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充分做好应急物资、疫情预防控制、疫情监测、医疗救护等资金储备。
  3、卫生部门要充分做好卫生资源(包括卫生人力资源)的统一调配,随时参与疫点或疫区病人的疫情处理和救治工作。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控制预案
  为有效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确保一旦发生疫情后各部门间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迅速控制扑灭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在省卫生厅《安徽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预案(试行)》基础上,结合合肥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
  本市首例病例的确认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和病原学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与省卫生厅专家组共同确认。非首例病例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

  二、指挥协调系统和各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协调领导小组下设病人救治组、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控制组、公共场所消毒组、宣传及健康教育组,各组单位组成及具体职责如下:
  1、指挥协调系统:各级政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
  2、病人救治组:责任单位为卫生局。职责为病人的确诊、转送、救治、隔离及医护人员的防护。
  3、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控制组:责任单位为卫生局,协助单位为公安局、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为负责疫情数据的收集、分析、上报;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确定感染来源和污染范围;在公安局的协助下强制隔离病人和疑似病人;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时间为三周,期间的日常生活用品,由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安排;负责病人污染场所的消毒。
  4、公共场所消毒组:责任单位为交通局、建委、文化局、民航、铁路、教育局等部门。职责为各单位在管辖范围内对所有的公共场所实施每日三次的空气消毒和物品消毒。
  5、宣传与健康教育组:责任单位为宣传部、教育局、卫生局。职责为大力宣传各种预防措施,实施正面引导;在各大、中、小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发放健康教育宣传单,卫生局提供宣传内容及材料。

  三、病人的救治
  1、制定医疗救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确保救治病人所用的设备、人员、药品、房屋落实到位,并统一调配。
  3、各医疗机构报告的病人或疑似病例一律由专用救护车转送至合肥市传染病医院,必要时转送至省立医院、安医附院,3县送至县医院,实施强制性隔离(必要时公安配合)。定点收治医院必须设立单独的病区,病人和疑似病人必须分开隔离,严禁探视病人。
  4、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颁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诊断标准》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参考标准》进行规范治疗。
  5、外藉人员收治定点医院为安医附院。

  四、疫情的控制
  1、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家庭隔离的方式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不得少于3周。经医学观察被排除是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每一例病人和疑似病人均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的评估;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分、拟采取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3、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疫情处理机动队,全天候值班,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杀处理工作。
  4、向社会公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咨询电话:2656120(24小时)、2628214(工作日)。安排专业人员解答市民咨询。

附件:1、合肥市公共场所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南
  2、合肥市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工作指南
  3、合肥市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指南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规定
附件1:公共场所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南
  为防止公共场所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保障人民健康,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影剧院、录象厅、舞厅、音乐厅;商场、候诊室、候车(船、机)室等公共场所。
  一、自然通风
  (一)首选自然通风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二)尽可能打开门窗,保持室内良好通风状态。

  二、机械通风
  (一)所有通风设备保持正常运转,新风口设置清洁区,新风房、过滤网和送风排风管道保持清洁;
  (二)在不需要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情况下,全面使用新风输入,关闭回风通道;
  (三)在需要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情况下,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新风量;
  (四)调节好各局部场所的新风分配量,保证各局部场所均有新风输送;
  (五)所有排风要直接排到室外;
  (六)中央空调的排风系统应使用专门的排风管道。

  三、空气消毒
  (一)在风机房、回风滤网处可采取物理方法对空气消毒,安装高强度低臭氧紫外线灯;
  (二)采取化学或物理方法进行空气消毒,如使用过氧乙酸熏蒸、戊二醛喷雾等;无人条件可使用臭氧发生器、紫外线灯。

  四、环境卫生
  (一)尽量减少客流量;
  (二)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减少灰尘飞扬;
  (三)公共场所使用、经常接触物品定期用消毒液洗、擦消毒;
  (四)垃圾要及时清运,肉菜市场、餐馆的垃圾要加盖密闭,日产日清。

  五、从业人员卫生
  (一)勤洗手,勤换衣服,保持个人卫生;
  (二)尽量少去公共场所或人口密集场所;
  (三)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一旦发现职工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要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
  (四)凡经医院诊断为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暂停上班,并隔离治疗;
  (五)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留家观察一周,如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可恢复上班。
  (六)一旦发现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立即向当地疾控中心(防疫站)报告;
  (七)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单位,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指导进行终末消毒。

  六、名词解释
  (一)疫点: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者生活、工作的场所;
  (二)疫区:根据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来划定疫区。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镇或毗邻镇,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为疫区。疫区由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附件2:合肥市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工作指南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临床诊断标准
  1、流行病学资料
  有密切接触史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2、症状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多为高热,偶有畏寒;伴或不伴有头痛、关节酸痛、全身酸痛、乏力、胸痛、腹泻;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干、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3、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WBC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
  4、胸部X线或CT检查
  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样改变,少数病人进展迅速,呈大片状阴影;常为双侧改变,阴影吸收消散较慢。大部分病人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不一致。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符合上述1+2+3条或2+3+4条者为疑似病例。
  符合上述1+2+3+4条或2+3+4+5条者为临床诊断病例。
  鉴别诊断:注意排除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肺结核、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肺部疾患。
  (二)儿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临床诊断标准
  1、流行病学资料
  有密切接触史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2、症状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多为高热,偶有畏寒;伴或不伴乏力、精神萎糜或哭闹烦燥不安,或全身酸痛、头痛、关节痛、胸痛、腹泻;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重症者出现呼吸急促,气促,或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部体征可不明显,可有肺实变体征。
  3、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WBC计数不升高,或降低。
  4、胸部X线或CT检查
  肺部不同程度的单侧或双侧不对称局灶性浸润性阴影。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符合上述1+2+3条或2+3+4条者为疑似病例。
  符合上述1+2+3+4条或2+3+4+5条者为临床诊断病例。
  鉴别诊断:注意排除细菌性、真菌性肺炎、肺结核、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肺部疾病。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重症病例诊断标准
  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中1条即可诊断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重症病例:
  1、多叶病变或X线胸片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2、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分;
  3、低氧血症,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30次/分;
  (2)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93%;
  (3)有明显的胸闷和呼吸困难。
  9、严重的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吸氧5升/分条件下SaO2<90%或氧合指数<200mmHg,经过无创正压通气治疗后无改善,或不能耐受无创正压通气治疗者,应该及时进行有创的正压通气治疗。
  10、危重病人的处理和治疗:一旦出现休克或MODS,应及时作相应的处理。如果处理有困难或条件不足,应及时请有关专家会诊。
  (五)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可出院。
  1、停用退热药物或糖皮质激素,体温正常7天以上;
  2、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
  3、胸部影像学有明显吸收。
附件3: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指南
  由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一定的传染性,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接触病人分泌物传播,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隔离防护措施。结合前阶段的防治经验,特制定本指南。
  1、基本要求
  1.1 全体医护人员要提高认识,特别是急诊、门诊工作人员,要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防护措施,及时发现病人,避免漏诊、误诊。
  1.2 医院应设相对独立的发热病人诊室,诊室应通风良好。
  1.3 坚持首诊负责制,一旦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专门的留观室,专门留观室须与其他留观室隔离。若非特殊情况,不应轻易转院。
  1.4 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1.5 综合做好预防院内感染发生的各项措施,医务人员要增强体质,避免过度劳累,提高抵抗疾病能力。
  1.6 其他普通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管理
  2.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收治在专用病区,基本要求是:(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2)专用病区内应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无交叉;(3)医护人员办公室应通风良好,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4)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要收入不同的病房;(5)进入病区应戴12层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6)病区出入口应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2.2住院病人均需戴口罩,严格隔离,严格管理,不得离开病区。
  2.3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非探视不可,探视者必须戴12层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3、病区的消毒
  3.1空气消毒
  3.1.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房的空气消毒处理
  病房有人的情况下:①强调病房的通风,特别强调自然风的通风对流,保持室内空气与室外空气的交换,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排气扇)。②可用乳酸加热熏蒸消毒,每天上、下午各消毒1次,按下表用量将乳酸溶于适量水中,加热蒸发,使乳酸细雾散于空气中。
附表:以净高为3m计算,面积大小不同的房间所用乳酸量
  面积(m2)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乳酸用量(ml)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病房无人的情况下:①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天2-3次。②0.5%的过氧乙酸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或3%过氧化氢喷雾,用量为20-40ml/m3,作用60分钟;或用活化后的二氧化氯,浓度为0.05%喷雾,用量为20ml/m3,作用30分钟;或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或用强氧化高电位酸化水原液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以上化学消毒剂用作空气消毒均需在无人且相对密闭的环境中(消毒时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药物使用浓度、使用量及消毒作用时间操作,方能保证消毒效果。每天应消毒1次,消毒时腾空房间,密闭门窗进行喷雾,喷雾完毕,作用时间充分方能开门窗通风。
  3.1.2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ICU病房必须专用,不能收治其他病人。
  3.2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
  病房、走廊、检查室、X光室、B超室、检验室、治疗室、医护人员办公室等场所地面要湿式拖扫,可用0.1%过氧乙酸拖地或0.2%-0.5%过氧乙酸喷洒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拖地)。桌子、椅子、凳子、床头柜、门把手、病历夹等可用上述消毒液擦拭消毒。病房门口、病区出入口可放置浸有2000mg/L有效氯的脚垫,不定时补充喷洒消毒液,保持脚垫湿润。
  3.3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的处理
  对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要及时消毒处理。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有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消毒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的随时消毒,作用时间30-60分钟。
  3.4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
  3.4.1病人使用的被服、口罩要定时消毒,可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病人的生活垃圾要用双层垃圾袋盛装及时有效处理,避免污染的发生。便器、浴盆的消毒可用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
  3.4.2呼吸治疗装置在使用前应进行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建议尽量使用一次性管道,重复使用的各种管道应在使用后立即用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再清洗,然后进行灭菌消毒处理。
  3.4.3体温计使用后可即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听诊器、血压计等物品,每次使用后应即用75%乙醇擦拭消毒。
  3.4.4运载病人的交通工具及用具消毒。救护车运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应开窗通风,病人离车后,应立即对车内空间及担架、推车等物品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3.5使用后的隔离衣、口罩、帽子、手套、鞋套及其他生活垃圾要及时处理,存放容器必须加盖,避免可能的污染。
  3.6污水处理。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现阶段可以适当增加药物投放,使总余氯量在≥6.5mg/L。
  3.7终末消毒。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病房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4、医护人员个人防护
  4.1医护人员进入病区必须戴12层棉纱口罩,4小时应更换;进入病房均需穿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和鞋套。
  4.2医护人员在每次接触病人后应立即进行手的消毒和清洗。手消毒可用0.3-0.5%碘伏消毒液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钟,洗手应采用非接触式的洗手装置。
  4.3进行近距离操作时,除做好上述防护外,应戴防护眼镜。
  4.4医护人员在进入、离开病区时,要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
附件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规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一种目前病因尚不明确、传染性强的呼吸系统疾病,目前在国内部分地区有病例发生。为防止疾病在转运过程中传播,保证转运安全,根据卫生部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1、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2、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司机、急救车辆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
  3、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病人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转运要求
  1、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手消毒设备。
  2、医务人员、司机戴12层棉纱口罩或其他有效防护口罩、防护头套、防护眼镜、手套,穿连身服、隔离衣和长筒胶靴。
  3、医务人员、司机接触病人(含疑似病人)后,要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
  4、转运时应当开窗通风,车辆消毒后打开门窗通风。
  5、医务人员和司机防护、设备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三、有关工作流程
  1、转运流程
  穿、戴全套防护物品→出车至医疗机构接病人→将病人安置在车厢→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更换全套防护物品→返回→车辆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人员防护消毒
  2、穿戴及脱防护物品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流程:连身服 →长筒胶靴→防护头套→口罩→防护眼镜→隔离衣→胶皮手套
  脱防护物品流程:隔离衣→防护眼镜→口罩→防护头套→长筒胶靴→胶皮手套→连身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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