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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 2003-06-27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国科发农社字〔2003〕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我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技攻关中,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以下简称P3实验室)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当前我国非典型肺炎防治科技攻关的急需和构建我国应对突发性传染病的科技体系的要求,在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科技攻关组的领导下,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紧急部署了非典型肺炎P3实验室的有关建设管理工作。
   P3实验室建设不但投资大,运转和维持费用高,而且对实验人员的条件及管理要求非常严格,盲目建设和一哄而上将造成国家资源极大的浪费,管理不当,还会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国务院领导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曾多次批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要统筹规划,加强管理和监控。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有关P3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1.统一规划管理。科技部会同卫生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负责P3实验室建设的统一规划、立项审批、考核认证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制订全国P3实验室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确保P3实验室合理布局,安全运行,并实现资源共享。

  2.严格立项审批。各省市、各部门的P3实验室改扩建和新建工作必须在国家的统一规划和布局下,合理安排。除国家已安排的P3实验室改扩建和新建项目外,其他改扩建和新建项目必须报送国家科技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改扩建和新建工作。

  3.强化责任意识。各有关单位、各P3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四部局联合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各省、部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P3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4.加强技术指导。科技部会同卫生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成立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专家委员会,加强对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及对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检查、质量评估等工作,确保生物安全实验工作得到有效的监督。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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