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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续发行2004年记账式(三期)国债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2 生效日期: 2004-07-1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库[2004]1023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04年记账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40305AG)。现将本期国债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续发行,计划续发行面值总额为320亿元。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本期国债基本承销额,追加的基本承销总额控制在甲类成员本期国债中标额的30%以内。
  2、本期国债续发行部分的起息和到期日期、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2004年记账式(三期)国债(从2004年4月20日开始计息,期限5年,票面利率4.42%,按年付息)相同。
  3、本期国债于2004年7月19日进行续发行招投标,当日停止交易一天。续发行部分从7月23日起与原发行部分合并上市交易。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额(含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部分)、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或默认)的债权注册申请书,于7月19日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和分账户注册。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续发行,银行间市场和证交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续发行招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承销机构应于7月20日至22日11:00点前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各交易场所于7月22日闭市后一次性将债权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本期国债不进行场内挂牌分销。
  3、本期国债分销价格由各承销机构自行确定,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方式。多种价格(混合式)竞争性招标,招标标的为价格;中标价格高于或等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的标位,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60个(含)以内的标位,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60个(不含)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基本承销额(包括甲类成员追加的基本承销额)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
  2、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258.5亿元,基本承销额61.5亿元(跨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基本承销额按较高一档执行),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3、投标限额及位标限定。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60个标位。本期国债不设投标价格下限。
  4、招投标时间。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2004年7月19日上午9:00-10:00为竞争性招投标时间;10:15-10:45为甲类成员追加基本承销额投标时间;10:45-11:15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时间。
  5、债权注册。国债承销团成员(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除外)于招投标结束后,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远程招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在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注册。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无需填制债权注册申请书,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注册。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4]1006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4年7月22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2、未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可继续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号:2570-0412
  已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通过支付系统划款,汇入行行号为:011100099992,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户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570-0412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1%,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

财政部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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