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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公积金缴存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 2003-04-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3)98号
钢陵市场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要求核批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公积金缴存等工本费的请示》(铜价行费[2003]20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求收取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本费、公积金缴存工本费,涉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改革政策,影响面广。向单位和职工收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经了解,其他省市也未征收上述收费。
  因此,不同意征收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本费、公积金缴存工本费。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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