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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皖安机械厂、江淮航空仪表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8 生效日期: 2003-03-18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2003]147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3) 173号)规定,坐落在你市的皖安机械厂(164厂)2002年度向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40万元,江淮航空仪表公司(351厂)2002年度向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40万元,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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