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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继续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4 生效日期: 2003-03-14
发布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建村[2003]65号

各市建委:
  我省小城镇建设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实施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小城镇大战略”,取得了较大成效,对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推动全省县域经济的有序快速发展,现就全省小城镇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城镇建设发展在县域经济中的作用。
  县域经济是县域各种经济要素构成。鉴于我省是农业大省,乡镇经济在县域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我省一些小城镇建设发展快的地方,由于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为乡镇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使乡镇经济得以快速、健康发展。乡镇经济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的甚至对县域经济的总量和水平产生决定影响。抓好小城镇建设实际上就是抓农村经济发展,就是抓农村经济水平提高。因此要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高度来认识抓好小城镇建设。

  二、继续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和省委两个11号文件。
  中共中央中发[2000]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皖发[1999]1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城镇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对小城镇建设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我省小城镇建设产生了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但从全省情况来看,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省委皖发[1999]1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城镇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的政策还没有得到落实,影响和制约了小城镇建设发展。
  今后,全省小城镇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继续宣传贯彻中共中央中发[2000]11号和省委皖发[1999]11号文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两份文件精神,特别是省委皖发[1999]11号文件中提出的支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优惠政策要切实加以落实,以支持小城镇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三、在小城镇建设中要继续坚持把繁荣小城镇经济放在第一位。
  小城镇建设要突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把繁荣小城镇经济放在第一位,努力培育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努力提高小城镇经济运行质量,提高小城镇建设经济支撑力。
  要把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乡镇企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农村服务业有机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小城镇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交通便利、信息便捷的优势,积极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向小城镇集中,以小城镇为中心,集中布局,连片发展。
  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基础、省确定的中心镇和省重点中心镇,有条件的要在小城镇总体规划布局的统一指导下,建立乡镇工业小区和个体私营经济园区。
  小城镇在发展经济中,要积极适度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为进镇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四、切实抓好小城镇规划。
  规划是建设的龙头。全省小城镇建设都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小城镇建设中必须始终把规划工作放在首要位置,采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一是小城镇要编制规划。在规划编制工作中,要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全局,科学确定小城镇性质,合理确定小城镇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确定小城镇发展方向,对工业、商业、交通、文化、教育、住宅和市政公用等各项建设进行合理布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小城镇规划编制必须坚持突出经济效益、突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突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生活服务设施资源共享、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六项原则。
  二是认真实施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镇人民政府在小城镇建设中,要把宣传规划,实施规划,用规划规范指导小城镇建设各项活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提高小城镇建设总体水平。

  五、继续抓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小城镇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要有超前意识,科学规划,精心设计,讲求实效,不断完善城镇服务体系。要重点抓好镇区供水、排水、道路、通讯、供电、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超前安排,逐步完善的原则组织实施。
  在小城镇建设中要重点强化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小城镇综合服务功能。要提倡和鼓励区域内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财力的浪费,进一步提高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利用率。

  六、放开政策,广开渠道,积极建立多元化小城镇建设投资体系。
  小城镇建设要继续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特别是民营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小城镇建设。
  多形式兴办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凡能够商业化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在政府合理确定服务价格的前提下,要完全放开,实行有偿使用和企业化运营。要切实保护个体私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小城镇建设。
  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逐年增加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指导,促进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

  七、突出重点,全力抓好省中心镇和省重点中心镇建设。
  各地在小城镇建设中,一定要明确重点,突出重点。全省小城镇建设要继续下大力气,抓好省中心镇和省重点中心镇建设。要按照“重点突破、全面提高”的发展战略,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当前,全省小城镇建设的重点,就是省政府确定的200个中心镇和60个重点中心镇。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明确中心镇和重点中心镇的发展目标、发展思路,加快形成主导产业,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强化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小城镇功能,进一步提高中心镇和重点镇的辐射力和凝聚力。要通过中心镇和重点中心镇建设水平的提高,引导和带动全省小城镇建设的发展,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八、从实际出发,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在小城镇建设中,各地一定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完善,逐步配套,逐步提高。小城镇建设一定要遵循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不能搞运动,不能乱提口号,不能拔苗助长,不能盲目攀比,不能搞“造镇活动”。
  全省小城镇建设都要继续坚持二条原则:
  第一,小城镇建设要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小城镇建设不要超过农民的承受能力,不要增加农民负担。
  小城镇建设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好事办好,把好事办实,让广大农民受益,让广大农民满意。

  九、加强管理,提高小城镇建设水平。
  小城镇建设管理是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抓紧抓好。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的管理。规划经过审批后,要严格执行规划,逐步实施。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在建制镇必须领取“一书两证”,在农村集镇必须领取“一书一证”,并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采取得力措施,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无论涉及到何人、何单位都要坚决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二是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以对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来认识和抓好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

  十、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小城镇活动。
  在文明小城镇创建工作中,要按照制定措施、明确思路、标本兼治、常抓不懈的工作思路,紧密围绕“三个起来”的要求,结合小城镇的实际,突出治理脏、乱、差,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小城镇文明程度,改善小城镇总体投资环境水平,按照十六大的要求,推进全省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各地要结合文明小城镇创建工作的开展,大力加强对小城镇镇容镇貌的综合治理。要从规划入手,加强环卫、绿化设施的配套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小城镇镇容镇貌管理水平,努力形成由小城镇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建设主管部门上下结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有序的镇容镇貌管理工作新格局。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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