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表彰非公有制企业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宣传先进典型,鼓励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度起,在全市评选“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本市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中除外资经济、港澳台资经济和个体工商户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
二、评选条件
(一)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提供就业岗位数量多,吸纳了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在新增城镇就业岗位方面做出较大功绩和贡献;
(三)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能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劳动保障措施健全有效,近三年内无重大工伤事故;
(五)企业重视职工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六)企业无使用童工现象,无歧视女工现象,无侵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现象;
(七)企业各项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以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均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所有职工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没有因雇主原因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案件。
三、评选方式
(一)“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的评选工作,由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评选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等6个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工商联承办。
(二)“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按照分配推荐名额、自下而上推荐、上下结合评选、最终由市政府审定的原则进行。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下达的评选名额,对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含在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组织自下而上的筛选工作,审查以下资料,并提出评选推荐名单,写出评选推荐材料报市工商联。
1.年初和年末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
2.当年企业招用各类职工花名册;
3.企业与招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
4.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四)市工商联汇总、核实推荐名单和材料后,进行综合评分。
(五)评选小组根据综合评分和有关参考指标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评选建议名单,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政策
(一)评选出的“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和颁发奖励证书,授牌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同时,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活动,以推动我市再就业工程的深入开展。
(二)评选出的“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可优先纳入再就业重点企业审批,经审查合格的可享受再就业专项贷款及贴息。
(三)评选出的“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可优先纳入重庆市其他评比活动,并在计算综合评分时占有一定的比重。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结合实际,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的推荐评选工作。
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经济部。联系人:陈洪、刘军、马妮妮;联系电话:63847224,63811290。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综合考核评分标准及指标解释
一、综合评分
年底按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考核,并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分:
综合评分=(年平均职工总数×70%+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
×30%)×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
生和退役军人系数×职工签订劳动(劳务)合
同系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数
(一)年平均职工总数=
年初职工总数+年末职工总数
2
(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系数,职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系数,以及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数均在1.0~1.9之间,分别由各自比例确定。比例在10%以下的,系数为1.0;在10%以上、20%以下的,系数为1.1;在20%以上、30%以下的,系数为1.2;在30%以上、40%以下的,系数为1.3;在40%以上、50%以下的,系数为1.4;在50%以上、60%以下的,系数为1.5;在60%以上、70%以下的,系数为1.6;在70%以上、80%以下的,系数为1.7;在80%以上、90%以下的,系数为1.8;在90%以上的,系数为1.9。
1.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比例
=
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100%
职工总数
2.职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比例
=
已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职工人数
×100%
职工总数
3.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目前,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考虑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计算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时,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各按50%的权重进行加权,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暂不作权重条件。公式如下: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50%+缴
纳失业保险费比例×50%
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人数
×100%
职工总数
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
×100%
职工总数
二、指标解释
(一)职工:指在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反聘的离退休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按《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规定,持有有效“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三)当年净增就业人数:指年末职工总数与年初职工总数之差。
(四)年末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人数:在企业年末职工人数中,进单位时为相应身份的实际人数
附2:重庆市就业先进民营企业推荐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