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4 生效日期: 2005-03-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表彰非公有制企业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宣传先进典型,鼓励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就业工作,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度起,在全市评选“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本市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中除外资经济、港澳台资经济和个体工商户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

  二、评选条件
  (一)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提供就业岗位数量多,吸纳了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在新增城镇就业岗位方面做出较大功绩和贡献;
  (三)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能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劳动保障措施健全有效,近三年内无重大工伤事故;
  (五)企业重视职工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六)企业无使用童工现象,无歧视女工现象,无侵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现象;
  (七)企业各项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以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均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所有职工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没有因雇主原因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案件。

  三、评选方式
  (一)“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的评选工作,由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评选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等6个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工商联承办。
  (二)“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按照分配推荐名额、自下而上推荐、上下结合评选、最终由市政府审定的原则进行。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下达的评选名额,对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含在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组织自下而上的筛选工作,审查以下资料,并提出评选推荐名单,写出评选推荐材料报市工商联。
  1.年初和年末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
  2.当年企业招用各类职工花名册;
  3.企业与招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
  4.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四)市工商联汇总、核实推荐名单和材料后,进行综合评分。
  (五)评选小组根据综合评分和有关参考指标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评选建议名单,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政策
  (一)评选出的“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和颁发奖励证书,授牌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同时,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活动,以推动我市再就业工程的深入开展。
  (二)评选出的“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可优先纳入再就业重点企业审批,经审查合格的可享受再就业专项贷款及贴息。
  (三)评选出的“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可优先纳入重庆市其他评比活动,并在计算综合评分时占有一定的比重。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结合实际,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重庆市百户就业先进民营企业”的推荐评选工作。
  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经济部。联系人:陈洪、刘军、马妮妮;联系电话:63847224,63811290。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综合考核评分标准及指标解释
  一、综合评分
  年底按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考核,并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分:
  综合评分=(年平均职工总数×70%+当年新招用职工人数
  ×30%)×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
  生和退役军人系数×职工签订劳动(劳务)合
  同系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数
  (一)年平均职工总数=
  年初职工总数+年末职工总数
  2
  (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系数,职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系数,以及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数均在1.0~1.9之间,分别由各自比例确定。比例在10%以下的,系数为1.0;在10%以上、20%以下的,系数为1.1;在20%以上、30%以下的,系数为1.2;在30%以上、40%以下的,系数为1.3;在40%以上、50%以下的,系数为1.4;在50%以上、60%以下的,系数为1.5;在60%以上、70%以下的,系数为1.6;在70%以上、80%以下的,系数为1.7;在80%以上、90%以下的,系数为1.8;在90%以上的,系数为1.9。
  1.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比例
  =
  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100%
  职工总数
  2.职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比例
  =
  已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职工人数
  ×100%
  职工总数
  3.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目前,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考虑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计算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时,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各按50%的权重进行加权,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暂不作权重条件。公式如下: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50%+缴
  纳失业保险费比例×50%
  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人数
  ×100%
  职工总数
  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
  ×100%
  职工总数
  二、指标解释
  (一)职工:指在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反聘的离退休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按《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规定,持有有效“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三)当年净增就业人数:指年末职工总数与年初职工总数之差。
  (四)年末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人数:在企业年末职工人数中,进单位时为相应身份的实际人数
附2:重庆市就业先进民营企业推荐表(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