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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财政部等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4 生效日期: 2002-09-04
发布部门: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财政厅(局)、编制办公室、人事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精神,做好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组成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国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协调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相应成立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地区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等工作。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省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财政厅(局)、编办、人事厅(局)五部门组成,组长应由地方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领导担任,财政厅(局)、编办、人事厅(局)的同志为小组成员;下设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五部门协商确定。

  二、关于人员划转工作
  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基数由各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办发[2002]4号通知核定,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考录安置范围限于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以下简称车购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的在册人员;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冻结令之后确属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领导干部。车购税稽征人员接收划转工作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由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中属于公务员身份的干部进行审核,报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划转人员名单。
  (二)事业单位干部。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中属于事业编制的干部,通过考试合格,原则上录用现有人员的80%。各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本地区车购税稽征人员录用计划,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由人事部审批下达。考试录用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会同人事部统一组织实施。
  (三)职工。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中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交通部组织考试,由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现有人员20%的比例接收,原则上安置在工勤岗位工作。
  (四)离退休人员。凡1999年4月30日以前在车购费稽征岗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1999年4月交通部下发车购费稽征人员冻结令时在册、2002年7月31日前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报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接收。

  三、关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一)经考试考核未录用的车购税稽征人员,由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妥善安置。可以安置到交通部门其他空缺岗位工作;鼓励自谋职业、领办或创办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鼓励调往其他单位工作;可利用车购税稽征机构现有资产,组织分流人员从事其他业务工作。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由交通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交通部门和国家税务局商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分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当地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其经费预算,由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报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交通部汇总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下达。费用从中央财政车购税人员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按照国办发[2002]4号通知规定,临时工全部予以清退。
  上述各类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工作要求
  各地须在2002年12月中旬前完成全部工作。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于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和接收、分流安置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报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一)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和配合,认真组织,扎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明工作纪律,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且不予接收划转及安置。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持队伍稳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积极稳妥地做好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考录安置等工作。
  (二)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车购税征收工作正常运行。在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期间,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做好车购税代征工作;在车购税稽征人员分流安置期间,各级交通部门要协助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要求和规定,协调、衔接和处理好车购税征收的有关工作。经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当地国家税务局可派工作人员到车购税稽征部门协助办理车购税征收业务,保证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等工作不受影响。
  (三)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财政部和人事部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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