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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渝中半岛F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7 生效日期: 2005-03-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5]45号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渝中半岛F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渝规文(2005)6号)收悉。市政府原则同意渝中半岛F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现批复如下:
  一、渝中半岛F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位于渝中区较场口、解放碑、朝天门、七星岗街道辖区范围,西北至新华路,西至储奇门、凯旋路,东南至长江,东到朝天门。同意其规划功能以居住为主,兼有商贸功能。

  二、同意该规划确定的总用地面积103.7公顷。其中:居住用地22.89公顷,公共设施用地23.36公顷,道路广场用地45.04公顷,市政公用设施用地3.56公顷,绿化用地8.85公顷。规划总人口5.8万人。

  三、在下阶段规划设计中,要根据该规划确定的用地指标、解放碑CBD城市功能定位、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以及现状建筑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充分发挥城市土地价值,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市更新和危旧房改造进程,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结合现状道路、地形标高分级优化道路交通网络,合理设置停车站点,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严格控制公共设施、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用地;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要求执行,加强对高切坡、深开挖的管理,规划区内“三废”必须组织达标排放。把该标准分区建设成为交通便捷、配套完善,以居住为主,兼有商贸功能的城区。

  四、严格执行本批复。请你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规划控制和管理,保证各项规划要求得到落实;若需变动,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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