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第374P章:私家路指定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A及8A条)

〔1989年7月1日〕

(本为1989年第26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私家路指定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公告》。

(1989年制定)

第2条 可由私家路拥有人或在其允许下竖立或放置在私家路上的交通标志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兹宣布本规例附表1第102、106、107、108、109、112、121至127、137、138、139、148、150至153、205、207、208、210、217、218、219、221、222、224、225、235、236、263、302、304、310、311、313、402、412、413、418、423、424或425号中任何一幅图形所指明的交通标志,为可由私家路拥有人或在其书面允许下竖立或放置在该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交通标志;但该等交通标志在该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竖立或放置,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符合根据本条例第109(4A)条而订明的实务守则所指明的有关指示。

(2)兹宣布属交通灯号的交通标志为可由私家路拥有人或在其书面允许下竖立或放置在该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交通标志,但须受下列条件规限─

(a)该等交通灯号的大小、颜色及类型须符合本规例附表3第2段的规定;

(b)该等交通灯号除在交替单行路上竖立或放置外,在其他情况下不得如此竖立或放置;及

(c)在任何该等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竖立或放置任何交通灯号,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符合根据本条例第109(4A)条而订明的实务守则所指明的有关指示。

(1989年制定)

第3条 可由私家路拥有人或在其允许下放置在私家路上的道路标记 版本日期 30/06/1997

兹宣布本规例附表2第506、508、509、517、601至609、615、617或618号中任何一幅图形所指明的道路标记,为可由私家路拥有人或在其书面允许下放置在该私家路上或其附近的道路标记,但须受下列条件规限─

(a)该附表第617号图形所指明的道路标记不得放置在任何该道路上或其附近,除非与该道路标记一起的尚有─

(i)该附表第618号图形所指明的道路标记放置在该道路上或其附近;及

(ii)本规例附表1第263号图形所指明的交通标志竖立或放置在该道路上或其附近;及

(b)在任何该等私家路上或其附近放置任何该等道路标记,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符合根据本条例第109(4A)条而订明的实务守则所指明的有关指示。

(1989年制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