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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8 生效日期: 2005-07-18
发布部门: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天政发[2005]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省委发(2004)8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省委发(2002)52号)精神,进一步扶持发展一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竞争力和带动能力强的天水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增加收入,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
  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流通(贮藏保鲜)、农产品市场、规模种植、养殖为主,通过各种利益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以下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认定的企业。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
  2.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种植规模在2000亩以上,养殖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3.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有较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带动能力:与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定单农业、确定保护价或浮动价、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的权利义务,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所带动农户年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平均水平相比增加200元以上;辐射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办法
  市直单位直属企业向市直主管单位提交申报表,市直主管部门初选后,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其他企业向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申报表,由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审议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认定。
  申报的重点龙头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资产和效益情况(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票据为准)、资信情况(开户银行出具)、负债情况、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情况和带动农户增加收入情况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供)。经审查验收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颁发“天水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并在媒体上公布。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

  三、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1.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的专项资金,各县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
  2.整合各级各类农业科技项目费、国债项目、扶贫资金、贴息贷款、国外贷款等政策性资金优先安排重点龙头企业。
  3.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项目实施、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协作联合、收购兼并其它企业时,均享受《天水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4.金融机构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重点龙头企业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档次利率。各级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对重点龙头企业授信,根据重点龙头企业经营状况,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营业网点的半径内加强小额信贷的发放力度。对重点龙头企业可采取抵押、动产质押和仓单、提单等权利质押多种担保形式进行融资。
  5.在用地、用电、用水上给予扶持。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要优先保证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对龙头企业用地可提前介入实行预审,要实行最低限的收费标准。龙头企业兴办畜禽养殖场等视同农业用地。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6.依据国家扶贫信贷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扶贫信贷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列入扶贫信贷资金项目计划给予扶持。具体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7.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对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经地税部门审定,可享受新增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
  8.根据各自实际和需要,突出重点,加强对龙头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企业管理者和技术人员进行涉外知识的培训,了解国际市场法规,掌握对外交流知识,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同时,农、林、牧、质监等部门紧密配合,制定培训规划,加大农业标准化工作培训力度,督促龙头企业严格按标准化生产,扩大无公害农产品及绿色食品出口。
  9.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资,鼓励企业联结农户投资入股;对符合发行股票和上市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公司上市发行股票。
  10.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子公司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的,可享受除企业所得税减免外的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还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11.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年上缴税金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为:
  (1)奖励标准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入库(不含补缴的历年欠税、减免税和先征后返税收部分)增值税的20%,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财力增长部分的10%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增量的50%计算确定;
  (2)考核奖励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纳税入库凭证为据,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3)奖励资金来源根据龙头企业的属地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4)奖励对象为企业法人和企业其他经营者。
  12.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类检查和收费。同一部门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对企业的收费,必须坚持“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财税统一发票、交费登记卡)。不论哪个部门,超过两次的检查和票证不全的收费,龙头企业一律不予接待(对一些因企业产品质量问题、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日常管理、主管部门的督促检查等特殊检查例外)。

  四、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
  (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第三个年份。监测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收回牌匾、证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重点龙头企业要在监测年度12月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各县区或市直有关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企业情况统计表(企业填报)、资信证明(开户银行提供)、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情况和带动农户增加收入情况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出具)、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提供)等。各县区和市直主管单位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所有材料和核查结果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县区和市直主管单位进行抽查,并提出监测报告。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对监测报告进行审核后,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重点龙头企业或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3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必须出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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