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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签订并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起生效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双方代表团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在北京举行了会议。
双方回顾了迄今为止文化协定的执行情况,认为有可能进行更好的合作,特制定一九九六年、一九九七年、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和二○○○年文化交流计划。
第一章 教育、培训和科学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4人教育或研究员代表团,为期一周。中方研究员代表团由隶属国家教委的大学选定。卢方代表团由国民教育专业和培训部选定。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每学年向卢方提供两名奖学金,供学习或研究,卢方选定候选人员。卢方每学年向中方提供一名奖学金名额,供学习或研究,中方选定候选人员。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卢方在高等管理研究方面提供总共24人/月奖学金,专业为管理信息、贸易和银行;另提供36人/月奖学金,供中方学者赴卢高等技术学院接受为期一年的进修,专业为工业信息。
第四条
双方鼓励各自公共研究机构建立联系。
双方鼓励加强Walferdange数学院和中国国家地震局业已存在的合作。为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Walferdange数学院向一名或数名中国专家提供总数为12个月的奖学金,中方学者应事先提供研究计划。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教育、科技领域内的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第二章 文化、艺术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卢方在卢森堡接待一个4~6人的民间音乐家小组,为期一周。卢方要求中方研究接待卢森堡音乐家的可能性。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在卢森堡举办一民间工艺品表演展览,并派一个4人小组,为期5~8天。
第八条
卢方要求中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考虑举办一次卢森堡视听作品介绍和一个当代艺术展览的可能性。
第九条
卢方建议中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考虑举办一个秦始皇陵墓周围有关出土文物的资料和图片展览的可能性。
第十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遣一个4人艺术家代表团(包括戏剧、电影或其它领域)赴卢森堡,为期一周。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一名图书馆专家,为期一周。双方鼓励互换书籍和出版物。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一名考古专家,为期两周。双方鼓励互换书籍和出版物。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接待两名作家,作为期两周的演讲及阅读考察。
第十四条
卢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每年向中国一名大学生提供一名夏季奖学金,用于卢森堡音乐学院举办的国际音乐进修课及欧洲范围举办的艺术传播夏季课程。
第三章 广播、电影和电视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交换电影资料并支持对方国的电影放映。
卢方告知中方,卢森堡拥有“扶持视听产品国家基金会”,其宗旨是帮助发展电影剧本创作、拍摄和合作拍摄影片及发行。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鼓励两国广播和电视机构的友好合作。具体计划将由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在卢森堡举办一中国电影周,并派一个3人电影代表团参加该活动。中方希望在中国接待一卢森堡3人电影代表团。
第四章 体育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界的交流。具体项目将由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本执行计划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交流及互访费用实施办法见附件。
第二十条
双方的任何一方如希望在本计划内增加项目,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六章 下次会议的时间与地点
双方代表团将于二○○○年第四季度在卢森堡召开会议,制订两国二○○一年至二○○六年文化合作计划。
本计划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徐文伯 沃尔法特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