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管[2003]31号
各市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厅决定组织2001——2002年度省级工法的评审。现将2001——2002年度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法的编写、申报、审定和奖励等工作按照我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公布1993-1994年度国家级工法和印发“安徽省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管[1995]115号)和《关于转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管[1996]253号)执行。
二、申报程序
省级工法的申报按施工企业的隶属关系进行;由各市依照省级工法的条件申报。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将进行综合审定。
三、申报条件
1、获得三级工法,且经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特级企业可直接申报);
2、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经过专门鉴定,属市内先进水平(附技术鉴定证书复印件);
3、经过工程实际应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附证明材料);
4、整体技术和装备立足国内,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
5、编写内容齐全,图文并茂,能指导施工;
6、申报书及工法资料必须打印或铅印。
四、“省级工法申报书”(格式见附件)是审定省级工法的重要依据,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按要求详细、如实地填写。如涉及有关专利技术,请注明专利号。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报前对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争议尚未解决的;
2、申报资料没有装订成册的;
3、不提供工法关键技术鉴定证书和效益证明资料的。
六、各地请于2003年4月30日前将省级工法申报书、工法中关键技术鉴定证书、有关证明资料等全套工法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省厅建管处。
七、省厅对各地申报省级工法的材料进行审核审定后,在审定的省级工法中遴选申报国家级工法。
联系人:施立生、张波
邮 编:230001
地 址:合肥市环城南路28号省建设厅建管处
电 话:0551—2871281、2871282、2646061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