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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图们江地区开发协调委员会的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06 生效日期: 1995-12-06
发布部门: 朝鲜俄罗斯
发布文号: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各国政府(下文称“缔约各方”),为了促进和加强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的合作,改善各项开发活动和贸易的协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1 缔约各方重申,他们在图们江地区的合作是建立在各国政府增进互利,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为图们江地区各国和人民谋求更快的增长和持续发展的共同利益基础上的。

1.2 缔约各方将在指导国与国关系的国际法准则,特别是在相互尊重各国主权和独立、平等、互利和睦邻友好的基础上履行本协定。

1.3 缔约各方将努力保证图们江经济开发区对国际投资,贸易和商业中的吸引力。

第二条 图们江地区开发协调委员会

2.1 缔约各方将建立一个图们江地区开发协调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

2.2 委员会将就任何缔约方提出的有关其主权的社会、法律、环境和经济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

2.3 委员会将由各缔约方的一名副部长级政府官员,或各缔约方一致决定的其他级别的一名政府官员和各缔约方的另外三名官员组成。

2.4 委员会将就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贸易与投资的促进提供协调和建议,并将进一步对由缔约各方建立的在图们江经济开发区从事开发活动的任何其他的政府间的机构或组织提供协调和建议。

2.5 为工作便利,委员会可以设立下属机构。

2.6 委员会每年定期会晤两次。如有必要,主席可以应某一缔约方的要求召集特别会议。

2.7 委员会主席将由各缔约方按国别英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会议地点由缔约方协商一致后决定。

2.8 委员会的决定需由各缔约方协商一致后作出。

2.9 该委员会的秘书处可以与东北亚及图们江地区开发协商委员会的秘书处协调其职能和活动,只要该委员会认为这种协调将减少开支和更有效地完成其使命。

2.10 委员会的工作语言为英文。

第三条 其他

3.1 鉴于本协定的意图,本协定中的“图们江经济开发区”系指如附件1所描述的位于东北亚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边界相邻地区,其范围可由该缔约方随时自行修订并通知其他各缔约方。

3.2 本协定需履行缔约各方国内法律程序并自该缔约方将完成法律程序的最后文件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生效。

3.3 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除非缔约方另外达成协定,该协定将自动以十年有效期连续顺延。

3.4 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修改该协定。修改该协定的建议应提交给委员会主席。主席在收到建议三十天内将建议散发给各缔约方。委员会应在最近的例会上讨论修改建议。缔约各方达成一致后方可通过修正案。

3.5 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退出该协定,但需于正式退出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其他缔约方,六个月期满时,该缔约方的退出生效。

本协定,用英文书就,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在纽约市签订,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将经核证的副本交付缔约各方,并将该协定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金永宇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秦华孙 (签字)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 И·扎克马托夫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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