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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 2004-06-30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依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银监会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银监会共有59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8项行政许可项目,保留51项行政许可项目。(详见附件)
  银监会将于近期发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实施规定,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处理意见
  1国有商业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2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任职资格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农村信用社(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改为事后报告
  4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联社)、邮政储蓄机构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1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改为事后报告
  5商业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注册登记业务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1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6外资金融机构自递交解散或关闭申请之日起转移或出售资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 99条:外资金融机构自递交解散或关闭申请资料之日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不得转移或出售资产。
  7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做本外币币种调整或者营运资金的增加或者减少审批《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第 39条: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发[1998]315号)明确: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以上职能移交后,外汇局仍保留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责。《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06号)第 26 条:银行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增加或者减少,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外汇业务主管负责人和其他外汇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06号)第 40 条:外汇局对银行的外汇业务主管负责人和其他外汇业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发[1998]355号)明确: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以上职能移交后,外汇局仍保留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职责。
  附件2: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备注
  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城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4城市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5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6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7农村信用社(联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8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市场退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9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含筹建、筹建延期、开业)、市场退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部分改变管理方式(筹建仍审批,开业由审批改为核准)
  11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含筹建、筹建延期、开业)、市场退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3外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含筹建、延期筹建、设立、延期开业)、市场退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4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外国银行关闭境内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5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联社)、外国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设立自助银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6邮政储蓄网点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7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18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变更营运资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2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19城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2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20城市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1农村商业银行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24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22农村合作银行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3农村信用社(联社)法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4信托投资公司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5金融租赁公司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6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定变更事项的审批(含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7汽车金融公司定变更事项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8外资金融机构法定重要变更事项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 21条: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办新的业务品种的,应当在开办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9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30邮政储蓄网点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31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关闭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2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33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24条第二款: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34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5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6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7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8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聘任外藉高级管理人员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39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 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七)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40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 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七)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41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 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七)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4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新业务品种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18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保留
  4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外汇业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7号)第27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银发[1998]355号)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44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 39条:外资金融机构……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清偿能力、需要复业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复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 109条: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复业的,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45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扩大服务对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 19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 39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或扩大服务对象范围,……,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46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 65条:……,未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动用以定期存款形式持有的生息资产……。
  47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 102条:被清算机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清算组申请提取以定期存款形式持有的生息资产,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审批……。
  48外资金融机构由总行或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第 70条:外资金融机构由总行或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应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
  49商业银行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审批《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1990年4月13日)第三条: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银发[2001]257号)第五条:商业银行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应事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50外国银行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 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七)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下放
  51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第 33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七)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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