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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7 生效日期: 2005-01-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5]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指导意见(试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推进我市企业全面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指导意见(试行)》。   一、破产的原则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的实施主体必须是集体工业企业。集体工业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经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必须充分做好破产的准备工作,制定严密可行的破产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妥善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其职工补偿资金的来源是经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政府不予托底。
  (四)集体工业企业的破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破产的范围及条件
  (一)本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为我市所属的市级、区县(自治县、市)级集体工业企业(不含乡镇集体工业企业)。
  (二)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破产决议和具有资产变现能力。
  三、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已成立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全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在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
  (二)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所属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由于历史原因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集体工业企业,经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确认后,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四、破产的程序
  (一)集体工业企业的破产,应当根据企业现状,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在产权界定清晰、资产评估公正的基础上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情况,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企业破产预案(破产预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债权清收、债务清偿、稳定工作等内容),同时征求别除权人的意见。企业破产预案和破产决议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符合破产条件的集体工业企业,若企业法定代表人违背大多数职工的意愿,故意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根据1/4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并经2/3以上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对其进行罢免,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按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破产决议和破产预案申请破产。
  (二)拟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提出破产申请,连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破产决议和破产预案,按隶属关系报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审批。
  (三)经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同意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前要组成破产清算筹备组,具体负责破产的准备工作。
  (四)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终结后,按隶属关系报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财产处置及清偿
  (一)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其财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收入,纳入破产财产。
  (二)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并按法定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六、职工经济补偿
  (一)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应依据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结合本指导意见的政策支持条款,扣除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后(标准见第六条第二款),根据职工本人工龄,对职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职工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名单及有关档案材料报送职工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工可凭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离退休职工管理及有关费用
  (一)根据企业隶属关系,破产后集体工业企业的离休人员,移交市级主管单位或当地老干部管理部门管理,其费用由市级主管单位或当地财政承担。
  (二)破产后集体工业企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移交所在地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管理。
  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应提取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并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其人均提取标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原则上按在册职工人均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30%以内确定。
  (三)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职工抚恤遗属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有补偿能力的破产企业按现行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偿给个人;对没有补偿能力的破产企业,且职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八、企业职工住房处置
  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职工住宅,原则上按有关政策出售给职工本人,售房所得收入纳入破产财产。
  九、政策支持
  (一)集体工业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各种手续办理,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免收行政性收费,以最低限收取服务性收费。
  (二)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其土地应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土地出让金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征收。
  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经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按上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偿职工的,根据隶属关系按市或区县(自治县、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差额,对土地出让金进行减免,先减免区县(自治县、市)征收部分,后减免市级征收部分。
  (三)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破产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全额清偿。
  企业已享受土地出让金减免后,仍不足以按上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偿职工的,根据隶属关系按市或区县(自治县、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差额,对原应由企业清偿而无力清偿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核销,但应确保清偿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失业保险费。其中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补足。社保部门应在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和失业保险费清偿后,及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
  (四)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对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工业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家庭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个人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在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后,若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则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
  (五)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其所欠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按有关规定申请豁免。
  (六)实施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所涉及的金融机构债务,企业要与各金融机构协商,经征得金融机构的同意,一是可按一定比例偿还债务;二是可“打折打包回购”债务,剩余债务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十、其他
  (一)原经市批准试点关闭、破产的集体工业企业,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由市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指导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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