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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救助的补充解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4 生效日期: 2005-01-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渝民发[200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救助的通知》(渝民发[2004]178号),经与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中心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程序
  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分类救助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人申请,入户调查,居委会评议及审查,街道审核,张榜公布,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审批,再次张榜公布,发放救助金”等程序进行申请。
  二、关于申请人必备申请要件
  (一)申请享受分类救助的“三无对象”必须出具低保证及街道证明。
  (二)申请享受分类救助的残疾人员在申请时必须出具低保证、残疾证等证明。
  (三)申请享受分类救助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在申请时必须出具低保证、病历、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医生处方及医疗发票等证明。
  (四)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街道、乡镇、居委会认为需要的其他证件。
  三、关于对长期卧床不起患重大疾病人员的介定
  “长期卧床不起患重大疾病人员”是指凡患有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的病人、糖尿病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心肌梗塞、脑中风、风湿性心斑膜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等疾病或长期卧床不起、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特殊困难的人员。
附件:一、《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人员调查审批表》(略)
  二、《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人员统计汇总表》(略)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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