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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母乳代用产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6 生效日期: 2005-08-16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医发〔2005〕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最近,少数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的医务人员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帮助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推销母乳代用品,并从中获利,严重违反了《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 十三 条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作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保护婴幼儿身心健康,现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认真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与指导,以提高婴幼儿的健康水平。同时,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坚决有效禁止和遏制厂商利用各种手段在医疗机构内进行母乳代用品的推销活动。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经营企业推销其产品并从中获利,或者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并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奶粉馈赠。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或向孕妇及婴儿家属宣传、推销或代售母乳代用品的,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爱婴医院的管理和监督,根据“爱婴医院十条标准”进行抽查暗访,对不符合“十条标准”的爱婴医院予以限期改正直至取消爱婴医院称号的处理。卫生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爱婴医院进行不定期暗访。

  四、为切实贯彻《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维护婴儿享有母乳喂养的权利,促进母乳喂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当地工商、税务、广播电视、妇儿工委、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进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广告宣传、产品推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均应根据情节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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