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高等学校“代培生”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07-21 生效日期: 1978-07-21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据群众来信反映,有些地方和部队的干部,违反招生规定,以工作需要为名,将子女、亲友送到大学(或中专)“代培”.据调查,这些“代培生”,多数是在一九七六年以前入学的,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后,各学校一般都不再接受“代培生”.但发现有少数学校,自一九七七年以来,仍不按招生规定,接受“代培生”.这些“代培生”,除少数表现较好外,有相当数量的文化基础差,学习不刻苦,纪律松懈,生活特殊,脱离群众,个别人影响很坏.为了加强计划管理,整顿学校,提高教育质量,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培养专门人才,对“代培生”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高等学校招生一律纳入国家计划,各高等学校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和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不得在计划之外接受“代培生”.凡是一九七七年以来,不按招生规定,假借各种理由接受入学的“代培生”,应一律退回.
  二、对一九七六年以前入学的“代培生”,原则上允许他们跟班学习到毕业.但不发给毕业证书,只发修业证明.在校期间,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他们要刻苦学习,遵守纪律,团结同学,不搞特殊化.对个别不遵守学校纪律,不努力学习,表现不好,影响很坏的,应退回原单位.
  三、对于在送收“代培生”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甚至搞行贿受贿的,应认真查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