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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8 生效日期: 2006-07-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通政办发[2006]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机制,扶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按照总量控制、限定区域、严格审核、阳光操作的原则,有计划地实施。
  第四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租住公房)一般家庭在15平方米以下,中级以上(含中级,下同)专业技术职称家庭在20平方米以下;
  (三)上年度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单身(亲)家庭在2.4万元以下;
  (四)购房时申请人及其配偶平均年龄已满28周岁,单身(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已满30周岁;
  (五)购买市区“二手房”或二、三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第五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60元。
  第六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一般职工家庭为75平方米;
  (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家庭为90平方米。
  单个家庭享受的补贴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中职称高的一方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补贴对象实际购房建筑面积低于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款;实际购房建筑面积高于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按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计算补贴款。
  补贴对象如租住公有住房或已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等的,该建筑面积在按前款规定确定的新购房补贴计算面积中扣除。
  第八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南通市市区职工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提交结婚证;未婚或离异的,提交相应证明)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所记载住所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或拆迁协议。
  3.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单位(或街办)出具的原住房情况及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同时提供就业登记证。
  4.新购住房产权证及契税发票。
  5.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提交职称证书。
  (二)市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在申请人夫妇工作单位(无单位的在居住地社区)和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各为15日。
  (三)在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市房管局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确认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符合条件,发给《南通市市区职工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领取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南通市市区职工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领取通知书》、《南通市市区职工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申请审批表》、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及夫妇双方身份证到市房管局领取补贴款。
  第九条 每年核准的补贴总额超过市政府当年补贴资金总量安排的,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次轮候。
  第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家庭应当诚信申报,出具诚信承诺书。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报材料不实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住房补贴资格,追回补贴款;情节恶劣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今后不再给予住房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照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实施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有关军转干部家庭、中小学教师家庭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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